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关于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保证人追偿权》(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

2、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

3、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

4、对于实行的途径,一是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5、二是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

6、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7、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

8、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

9、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

10、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11、二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

12、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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