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补充医疗是报销哪一部分的呢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补充医疗保险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接下来具体说说补充医疗是报销哪一部分的呢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门急诊费用中个人自负医疗费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医疗费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7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补充

补充医疗是报销哪一部分的呢

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5.补充医疗当人对职工有很大的好处,公司可以从费用中支出,一旦员工有一个大病或意外事故,对公司来讲那就可以减轻不小的赔付压力。

6.补充医疗也是社保要求的一个内容,不在保险公司做也要自己单位做。对于小的单位来说就更有必要,因为小的单位一旦有职工发生重大问题,资金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保报销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定点医院与基本医疗相同,能够充分的补充社会医保的不足,同时也可以适当的增加医保项目。相比而言,补充医疗保险的缴纳费用更高一些,但报销限额也更高。参保人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药品等基本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可以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因此,消费者需要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免赔限额、免责范围等等。同时,要保存报销收据,异地就医需要补齐材料,并尽量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时限内提出理赔要求。

医保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需要什么?

1、转外就医:须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应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手续;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前须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短期外出期间的医疗费:①急性病:报销时提供出差证明、探亲证明、外出旅游合同、实名机票车票等;②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增加提供厦门诊疗的病历,在外期间诊疗措施不能超出在厦原诊疗措施;

4、异地分娩:住院分娩费用及合理的产前、产后检查费用;

5、本地及同城化地区社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卡结算:由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证明并盖章;

6、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损坏、制卡延迟:社保卡管理科发票背面盖章确认;

7、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收费票据须是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须提供门诊记录;

8、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或住院病历应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9、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10、参保身份、变更,更换参保单位,地税数据到账延迟:于地税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于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后可办理报销;

11、新生儿出生起医疗费用:出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在缴费到账后方可办理报销。须提供出生证;发生费用时未起名的新生儿,医疗费发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报销凭证上姓名统一采用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法律主观:

一、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因各地区政策不同,其报销范围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下面主要是以北京为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可支付退休人员和职工在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具体如下: 1、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2、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形如下: 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2、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自费药、基本医保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3、自杀、**、吸毒、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4、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在特需门诊就医和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5、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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