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根据无效协议判决怎么办


当事人起诉解除,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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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实体法问题又涉及到程序法问题:从实体法的角度讲,就是合同无效的效力问题;从程序法的角度讲,就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审查范围的问题。

一、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法院应当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确定无效,如违建租赁合同的无效即是此种无效。

所谓自始无效,即合同溯及至合同成立时即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法院判决,合同都是无效的;所谓绝对无效,即合同对任何人都是无效的;所谓确定无效,即无效的合同不能修复转化成有效合同。一个无效的合同,通俗讲即不存在,什么都没有。

合同无效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不受当事人单方或双方意志的控制。一个无效的合同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也是不能解除的,而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从程序法的角度看,也应当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裁判并对其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告”法院就必须“不理”。当事人可以放弃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是当事人无权改变一个无效合同的效力(这也是合同无效为确定无效的效力体现)。也就是说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不违反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

合同纠纷中,法院在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判前必须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否则就会出现当事人利用法院“洗白”无效合同的荒唐现象。

另外,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来看,法院有权在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做出裁判。

综上,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裁判规则:

【案号: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国土局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4858号】

合同生效要件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系争厂房无合法产证或建房用地批复手续,故上海鸣涛铝制品厂、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现系争厂房由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故其应及时将厂房腾退,并交付上海鸣涛铝制品厂。虽系争厂房无合法产证及批建手续,但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该厂房,故其应向上海鸣涛铝制品厂支付房屋使用费。现上海鸣涛铝制品厂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使用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主张其结欠上海鸣涛铝制品厂2015年使用费中的1万元已抵扣房屋维修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海鸣涛铝制品厂亦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认定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结欠上海鸣涛铝制品厂2015年的房屋使用费为2万元。结合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上海鸣涛铝制品厂7万元的事实,法院确认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支付上海鸣涛铝制品厂2016年房屋使用费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鸣涛铝制品厂与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二、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新陆路XXX号厂房;三、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鸣涛铝制品厂厂房使用费(以年租金25万元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执行中应扣除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使用费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809号】

合同效力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本案系争厂房并无合法产证或建房用地批复手续,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原审法院据此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海豫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法院判定合同无效,但是约定事项做完了,已经支付款项怎么办

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双方应互相返还不当得利。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之后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自始无效,就等于合同从来没有成立过,当然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东西都需要恢复原状,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偿还,未给付的可以不再给付,如果是已经付出相应的劳动或者其他的无形东西可以要求对方以金钱的形式来返还。最新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若是出现了上述问题所描述的,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但一方的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那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能返还的,可以要求对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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