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违法怎么办


如何 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角度对网络赌博犯罪 的资金指控提出法律意见

车冲: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暨金牙大状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根据自身办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实务经验,针对家属普遍关心的网络赌博犯罪中经过“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涉案金额指控作出如下总结。

实践中,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二维码支付、网络收款等技术便利了群众生活,同时也为网络赌博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便利。

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取结算的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且资金流向复杂,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准确的对涉案资金的流向进行梳理,则容易导致刑事案件中错误认定涉案金额,进而影响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轻重。

一、网络赌博犯罪中“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模式

所谓“第四方支付平台”,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的不具备支付牌照且聚合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综合支付服务。

通俗的讲,网络赌场开设者或技术提供者为了躲避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资金性质的风险防控机制,通过整合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原本用于合法活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端口提供给网络赌博参与人使用,通过整合活动,使得网络赌博活动的资金收取、结算、支付难以辨别和追踪。本律师结合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对于该种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赌博资金支付结算的模式予以总结和概括(如图)

结合该图,可以比较清晰的展示第四方支付平台和网络赌场的合作模式。第四方支付平台往往掌握了大量的个人身份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账户、银行卡账户,这是比较常见收取赌客赌资的模式,但是也有一些是以“##公司”的名义收取赌客账户,这部分主要是利用了“第三方支付”的技术。

在以上两种模式中,赌客虽然进行了“充值”行为,但是该部分赌资并未充值到赌博网站中,而是进入了“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在“第四方支付平台”确认收到赌客充值的赌资之后,赌博网站即为赌客账户“上分”,赌客上分之后即参赌网络赌博。赌博活动结束之后,就会与赌博网站结算,该部分工作仍然是赌博网站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和支付。但是更多的情况是,赌客进行充值操作之后,该部分款项已经进入了“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控制的账户系统中,而不是必须要等到赌客赌博完成后再进行结算。在赌客充值之后,“第四方支付平台”会通过多层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将钱转入地下钱庄,然后经过多层转移之后将赌场利润实际支付给网络赌场实际控制人账户,且将赌客所赢取的赌资支付给赌客,完成整个网络赌博的流程。

二、如何从侦查机关收集的“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证据方面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在“第四方支付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办案单位指控行为人的理由主要是《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这部分法条的意思在于,行为人明知别人在做网络赌博,仍然为网络赌场的资金支付结算提供服务,那么就可以定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那么如何判断“明知”呢,主要依据在于是否收取了“明显异常”的服务费。按照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收费标准,服务费的标准往往在0.1-1%之间,而“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费往往在5%-7%左右,因此,从是否“明知”方面为辩护的着眼点并不是很适合“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涉案人员,在提出辩护意见时应着力于侦查机关是否完整的还原了整个资金流向的链条,本律师结合办理该案件的经验,总结为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主要围绕侦查机关的指控是否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条。

在实务中,侦查机关会尽可能的还原资金的走向,即赌客在充值之后即通过调取公司账户交易明细、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方式来还原资金流向。但是,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以本律师办理的一案件为例,侦查机关在追踪赌客的赌资时,就不能将全部的赌资充值进行完整追踪,如图。

正如上图所示内容,某县公安局只是将赌客黄某的一笔10万元的资金经过比对成功从复杂的支付链条中剥离出来(将已经确定去向的资金条目标记为黄色,并单独用表格的形式将该笔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信息打印出来),而对于黄某支付的其余的1万、3笔3万的费用难以剥离和追踪,正是因为办案单位无法说明其余款项的具体走向,本律师认为该部分走向不明确的资金是完全可以主张并未流入赌博网站至少不能排除该笔资金最终并未流入赌博网站的可能性,既然无法排除该种合理怀疑从而应该在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

第二,从被害人提供的转账明细的角度出发,认真核对是否全部款项均为“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账户所收取。

在实务中,赌客在网络平台赌博,往往是同时在多个赌博平台参与赌博,这意味着赌客往往会存在在一定时间段内同时向多个赌博平台所提供的账号“充值”的情形,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注意到该细节简单相信被害人单方面提供的转账明细,则容易在侦查机关无关完全查清“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全部账号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赌客提供的“收款账号”均为“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进而错误认定涉案金额。下图就是本律师办理的类似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赌客自己纠正自己并未全部将资金均充入某一个平台。

第三,从“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控制账号并非固定的为网络赌场提供服务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

在实践中,“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赌客在赌博网站通过扫码的方式充值赌资后,收款二维码绑定的收款账户无论是商户或者个人账户均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最终查询到赌场实际控制账号,容易将已经查明的用于“中转”的账户内的资金流水累加作为涉案赌资金额的情形。但是这种做法在本段所提的问题之下会出现与事实较大的偏差,因为账户的不固定性,会出现同一收款账户同时为不同赌博平台甚至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与开设赌场行为人无关)收取款项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只是简单的统计账户内的所有流水,并将该全部金额累加则容易出现将与开设赌场行为人无关的金额也计算在内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赌博的实际控制人所使用的账户往往存在并非单一的只接收赌资的情形,也会存在接收其他款项的情形,如果接收的是“合法收入”,则涉案人员有必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部分资金的合法来源,否则有均被认定为“赌资”的情形。在该部分账号还存在收取其他违法犯罪(非开设赌场)资金的情形下,则可能会涉及到诈骗罪犯罪所得、集资诈骗罪犯罪所得、非法经营罪犯罪所得的情形,针对这些问题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限于篇幅,对此不再展开。

以上是车冲律师根据办理开设赌场罪的实务经验结合相关实务案例对实务中辩护律师对“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模式所做的总结和相关分析,以求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贡献。

[揭秘]暴利的“第四方支付”,一年时间,流水24亿,佣金上千万

第四方支付

支付的方式,由古至今,是不断进步的。

第一方支付:现金支付

第二方支付:古代的钱庄,宋代的交子,现代的银行,银行卡。

第三方支付:财付通,支付宝,这些方式的出现,使网络交易变得便捷。但是,无论是H5,还是支付宝,支付接口,都只会给企业开放,并且有严格的审核机制。

费率在百分之0.6%—1%之间。结算方式根据不同行业,又分为即时到账与T+7到账。

但个人的网站,APP,比如棋牌类游戏,个人搭建的资源站,也是有交易需求,但却没有资质,怎么办?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有钱赚,就有解决方案,第四方支付应运而生。

第四方支付,又叫易支付,

集成多个三方支付接口,开放给个人和商家,一半结算放方式是D+1,也就是第二天结算。

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费率是3%—4%。也有2%的,但一般都是搭建后给自己的客户,或朋友使用的。

做这样一个系统,服务个人和有需求的小商家,以及一些违法的服务平台,赚取这2%-3%的服务费差价。

也就是说,平台每天5万块的流水,他们每天可以净赚1000—1500元。

第四方支付平台分两种,一种是易支付

,需要域名,服务器,一套源码,还有企业资质,这一套大概几千块就能下来。

优点是极小的掉单率,支付时,直接调用/支付宝进行支付。

缺点是平台参与结算,也就是资金经过平台手中,有跑路风险。

消费者付款时与平时使用/支付宝支付没有太大的区别

另一种是码支付

,资金即时到达用户账户,平台不参与结算,用户只需在平台预存手续费。

优点是极小的跑路风险

缺点是容易掉单。

码支付搭建时不需要有企业资质,只需要域名、服务器、再加一套源码。客户需上传自己的收款码到平台,并且有一部手机下载特定的软件,进行24小时监控,支付宝收款信息。消费者支付时,需要扫码支付。

支付流程是,消费者扫码支付——用户手机收到收款信息——软件向系统返回到账信息——系统通过接口通知用户的网站收到钱了——用户的网站发放商品。

搭建的细节,因为各种原因,我这里就不多写。

赚钱!

了解了系统,我们看他们是如何开始赚钱的,平台的收入,由流水决定,流水是商户带来的。

获取商户,赚取利益,这里有“人、神、魔”三种方法:

做人:

政策原因,这个部分不宜公开,已经删除这部分内容

做神:

什么大商户小商户,小孩子才会做选择,而有些平台,全都要!

做人,是挨个寻找商户。

做神,是从源头切入,大小通吃。

做这些灰黑产的人,很多都不懂技术,都是通过猪八戒,淘宝,百度等各个渠道,找人做的,而平台方,就是要找到给人搭建程序的这批人。

这些人,有一部分是自有平台,另一部分是给客户接入自己常用的平台。

只需搭建一个带有分润系统的平台,去寻找这些程序的搭建者,给与其足够的分润。

20%不行就30%,还是那句话,利益足够,什么都可以实现。

这些人能够专职做这些事,每年至少搭建上百个平台,搞定他们,这些平台大多数都将成为他们的商户。

搞定10个,一年就多出几百个商户。搞定100个,一年最少多出几千个商户。

每月10W流水,就赚3000.每月100W流水,就赚30000,千万流水就是30W。

看下这个新闻。

有些平台,针对这种平台,会进行“黑吃黑”!直接卷款跑路。

控制自己的贪欲,往往也是项目中最核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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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第四方支付平台”一年走账27亿!涉嫌非法经营9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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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ypass.com.cn/news/20

1803/22142259.html

H5申请入口:

pay..qq.com/index

.php/core/home/login?return_url=%2F

支付宝申请入口:

b.alipay.com/index2.htm

本文旨在揭秘!希望大家不要违法乱纪,人间正道是沧桑!

@图南

什么叫第四方支付,非法分子使用它是如何获利的,客户为什么要使用第四方支付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最近,第四方支付平台迎来一场大地震。

“5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泉州、漳州等地同步开展收网行动,捣毁13个犯罪窝点,成功打掉17个第四方支付平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6名,现场扣押电脑设备50台、手机160余部、银行卡百余张,冻结银行卡1800余张,涉案资金流水达十亿余元。

警方的迅速收网,让不法分子们措手不及,场景一度相当震撼。

然而,

这些不法分子都做了什么涉嫌违法的事情?第四方非法支付究竟是什么?这些跟我们普通公众有什么关系呢?

别急,鹅师傅给大家慢慢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第四方支付。

第四方支付指的是游离于金融、支付机构以外的新兴支付模式。

这说法有点抽象?鹅师傅现身说法吧。

第一方支付指货币支付。

鹅师傅手持一张100元人民币,去菜市场买小龙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第二方支付指银行类清算、结算机构的交易方式。

鹅师傅钱包没有现金,手持工资卡,在超市刷银行卡买了10斤小龙虾。

第三方支付指支付宝、财付通这种依托第二方支付的移动快捷支付。

鹅师傅没带钱包、银行卡,手里揣着一台手机出门买小龙虾,在菜市场用扫了海鲜摊老板的收款码,付钱买了10斤小龙虾。

而第四方支付是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接口、互联网电信运营商接口等,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整合搭建出更便捷的支付通道。

也许你常用的移动支付也就一两种,但其实市面上有不少移动支付平台。

比如鹅师傅在早好几年前,只带了手机出门,在便利店买东西用移动支付,店员总是要跟我确认下用支付宝、支付还是银联二维码。但现在只要是主流的移动支付平台二维码,便利店都能直接扫了。

比如某停车场支持十多种移动支付方式,这背后通常就有第四方支付的服务支付。

比如“聚合支付”是与正规支付机构签约合作,使用用户自身主体资料,在多家支付机构代开账户,并将多个二维码或者通道进行聚合,其业务并不涉及资金结算。

也就是说,第四方支付其实能给商家、用户带来更好的移动支付体验,让商家收钱、买家付钱更加流畅。

第四方支付在我们移动支付的生活中广泛存在,而且能让我们的支付变得更加方便。

那为什么福建警方最近把17个第四方支付平台端掉了呢?

据鹅师傅了解,部分第四方支付、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使用金融、支付机构的合法支付通道,为赌博、涉黄、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充值、提现等服务,从中赚取巨额手续费。

2017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资质审核、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结算。

也就是说,如不涉及资质审核、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客户资金直接到达商户账户的第四方支付业务是不违规的。

而违规的第四方支付通常涉及“二清”,资金会先到平台账户,再由平台结算给商户,涉及资金的非法清算。

这样的第四方支付,就难怪警察叔叔会找上你了,这妥妥的属于非法支付结算。

根据鹅师傅观察,

非法支付结算主要有五种常见的手法:

一是通过虚设商家主体收款。

这种操作相当猖獗大胆,直接为黄赌骗网站提供收款服务。

非法结算犯罪团伙使用自行注册、购买的工商信息,在金融、支付机构开设商家主体账户,再将这些商户的支付接口提供给黄赌骗网站作为收款渠道。

有些团伙将账户直接提供给黄赌骗团伙,由对方自行转账操作;也有些团伙将赃款提现到自己掌握的企业主体银行账户,扣除手续费后再转给黄赌骗团伙。

二是虚构大量普通商品交易掩饰其非法结算行为。

这种操作,通常会利用电商平台进行

“挂羊头卖狗肉”

的虚假买卖来实现。

非法结算团伙自行开设,或者鼓动他人以个人、企业身份入驻大型电商平台,并设置虚拟商品,将购物链接上传至黄赌骗网站,用户在充值时,将跳转到电商购物页面进行资金支付,大型电商和支付机构的后台显示均为正常商品交易,非法结算团伙最终将资金提现到银行账户,回流给黄赌骗网站。

三是假借话费充值进行资金流转。

可能你想不到,充话费的订单,可能被人用来给黄赌骗网站收钱打掩护。

非法结算团伙勾结部分不法运营商代理机构,每天获得大量用户的话费充值订单,并将这些正常订单和黄赌骗网站的订单进行匹配,截留正常用户的话费资金,扣除手续费后返还给黄赌骗网站,实现将赃款洗白的目的。

四是通过发卡平台类进行支付结算。

游戏皮肤、道具、点卡等虚拟物品的买卖平台,也是非法结算支付经常出现的地方。(鹅师傅忍不出想说:虚拟物品充值购买,请去靠谱的平台呀!)

发卡平台早期是售卖游戏卡、电话卡的自动平台,随着移动网络的迅速普及,游戏、通讯运营商自行建立了充值平台,此类发卡平台转而为黄赌骗网站服务。

黄赌骗团伙先在发卡平台随意设置虚拟商品的名称和金额,再将购买链接上传至黄赌骗网站,用户付款后,将获得的卡密填写到黄赌骗网站上,发卡平台后台则为黄赌骗团伙进行结算。

五是虚设个人账户、组织利用个人账户进行收款。

一方面,需要使用个人信息“四件套”。

在黑灰产产业中,包含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的隐私信息被称为“四件套”,也是在黑灰产交易中价值较高的。

非法结算犯罪团伙通过黑市购买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实名验证信息、银行卡等资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开通个人第三方支付账号,然后将此类账号用于赌骗网站作为收款渠道。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们还想出了“众包租码”的操作。

召募大量代理和兼职用户,将兼职用户的个人收款账户上传至黄赌骗网站,兼职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赃款后,将赃款提现至银行账户,扣除手续费后转账给黄赌骗团伙。

想了解更多关于“众包租码”的朋友可点击鹅师傅往期文章

《二维码收款6万,上百人骂我是渣男!怎么回事?》

查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不法分子们也需要套取、漂白非法所得的资金。于是,新型支付方式被不法分子们钻空子利用上。

非法支付结算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助长黄赌骗等网络黑色产业发展。

随着网络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逐渐发展壮大,但核心环节——

收款、提现

一直是其发展的“瓶颈”。

早期的网络黑产只能将用户引导到银行转账,步骤繁琐,而新型非法结算黑产的出现,充分利用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彻底将非法结算产业化和专业化,使得黄赌骗网站的支付结算难点得以解决,大量网络犯罪接入非法结算平台,规模日益扩大。

新型非法结算在为赌博、色情、诈骗网站服务时,会提前了解对方的业务范畴,并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收取特定手续费,甚至参与分成。

有业内人士认为,支付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有着严格的监管机制,非法网站无法接入,于是新型非法结算就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和投机者的“金融结算中心”。

二是衍生出其他犯罪。

除了涉及洗钱和支付结算之外,新型非法结算为了实现自动化高效结算,往往购买、租用大量的第三方支付、收款实名账户,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网络支付接口的自动化对接,会导致公民、法人的信息泄露问题。

由于央行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以新型非法结算无法合法地使用各支付机构的远程接口,会采用欺骗、破解侵入的方式加以实现,引发欺诈、计算机犯罪。

三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央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结算黑产明知自己未获得政府许可,而受利益驱使,为其他网络犯罪团伙提供结算服务,沦为“洗钱工具”和“帮凶”,海量资金绕开金融监管体系,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非法支付平台是专业活,一方面需要懂网络黑产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懂支付市场的规则和红线,专门研究新型的支付通道,因而能提供非法支付渠道的都是专业人才,只可惜专业没用在正道上,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1.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涉嫌构成洗钱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明知是上述以外的其它犯罪所得,而为其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3.非法经营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就是无证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还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4.计算机相关犯罪

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还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非法支付结算是犯罪的变现环节,近年来搭乘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便车,其本身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出现了众多套路新颖、隐蔽性强的手法,且还在不断更新迭代,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进行打击。

一是增强金融、支付、运营商等平台的风控能力建设,从线上遏制非法结算蔓延态势;

二是整顿“第四方支付”市场,第四方支付虽然不需要支付牌照,但鉴于目前存在的乱象,建议监管机关可以参考P2P行业实行备案制加强管理,设置行业准则和监管红线,对违规第四方支付坚决查处;

三是加强用户教育与法律生态研究,着力净化网络社会环境,铲除非法结算的生存土壤。

四是强化线索监测与执法打击配合,加大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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