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业管理不好 业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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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物业服务非常不好,交了高额物业费,却连最基础的保障都没有,车库和电梯好多摄像头坏了都不修。业主想查账,物业的法务人员却说业主个人无权查看物业账目,要业委会才行,可我们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请问,业主个人是否有权查看物业账目?业主应如何维权? 常先生
常先生: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因此,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你可先和物业公司协商,如果对方拒绝,你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查看物业公司应公示的账目。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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