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使用中的界定(试述 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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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蒙特利尔公约使用中的界定,试述 蒙特利尔公约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2、  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  1.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我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3、  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4、  4.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5、  5.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2、3、4号《关于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6、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协议都是对华沙公约的修订,因此上述五项文件被统称为华沙公约文件。

7、  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

8、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

9、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10、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签署该项公约并不代表该国同意加入,只有在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此公约才对该国生效。

11、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有的华沙公约文件。

12、  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

13、根据其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14、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大特点是其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

15、  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16、  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17、但10万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  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18、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

19、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20、此规定可以使受害旅客家属不需要通过冗长昂贵的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的赔偿,更符合现代经济的赔偿需求。

21、  (二)行李损失的赔偿  1.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对托运行李,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

22、对非托运行李,即承运人对由其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3、  2.行李损失的责任限额  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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