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父亲过世三年母亲还在房子如何继承,民法典继承的变化】,以下3个关于【父亲过世三年母亲还在房子如何继承,民法典继承的变化】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妻子去世后,丈母娘主张继承房屋,房贷该怎么还呢……
婚后购买的房屋,只登记在了妻子的名下。妻子去世后,丈夫独自偿还房贷。不久,丈母娘找上门说房子是女儿的,自己作为母亲对该房屋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并要求主张自己和外孙女继承房子的全部份额,且拒绝支付房贷……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林某男与赵某女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前,林某有一女儿林某文,赵某有一女陈某,陈某由赵某前夫抚养。婚后,二人未再共同生育子女,且林某文的户口在二人结婚后即迁至林某与赵某的名下,并与二人共同生活。
2010年3月,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总房价近25万元的房产,房产办理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2010年10月赵某申请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2019年6月,赵某因病去世,生前并未订立遗嘱。
为此,赵某的母亲薛大妈带着外孙女陈某向林某主张继承赵某名下房产全部份额及名下存款。林某则认为该房屋系婚后所买,自己对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且林某文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且自己在赵某去世后,一直独自偿还房贷,这部分应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在丈母娘继承房产的部分份额后,和自己共同还贷。
双方对于该房产的继承份额、房产还贷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主张:一是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对与赵某名下房产的共有部分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二是判决自己依法继承赵某名下房产除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份额的四分之一份额。三是对于自己独自偿还的房贷,判决从赵某遗产的共有部分中扣除。
【法院判决】
法院经一审二审查明,赵某于2019年6月去世,且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对于赵某名下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林某享有赵某名下位于某小区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二、原告林某享有赵某名下位于某小区房产二分之一中的四分之一份额。
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林某能否主张继承房屋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
该房屋系原告林某与被继承人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房屋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在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为林某所有之后,对于剩余的二分之一才能作为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进行分割,且由薛大妈、陈某、林某及林某文按照法定继承,各自继承余下部分的四分之一份额。
2、林某文对该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
林某文在其父亲林某与赵某在婚时系未成年人,其在赵某与林某婚后第二年即将户籍迁至二人名下,并随同林某、赵某共同生活多年。林某文与赵某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继子女管子,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赵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林某文并没有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对于林某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高某、陈某一样,均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剩余二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3、对于林某独自偿还的房贷,能否从赵某遗产的共有部分中扣除?
经查,林某在赵某去世后的2019年6月-2022年6月偿还房产贷款3.5万余元,林某认为应该从其自己与赵某共同部分财产中扣除对应金额。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的房贷,系使用林某自己名下独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的清偿。且房产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林某有义务清偿其应当承担的贷款债务,最终法院并未支持林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时代继承那些事儿
(2022年10月20日直播内容分享)
一、前言
《民法典》已实施了近2年,民法典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的修改,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完善遗嘱的形式。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完善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的变化。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转继承,过去继承法没有写入转继承,致使现实生活中的转继承没有法律依据,这次把转继承写入,这一问题就解决了。
现代社会,人们财富丰盛,而婚姻和家庭关系也相应复杂,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继承。2022年10月20日晚上,***律师在律所抖音平台直播分享“民法典时代继承那些事儿”。
二、分享3个继承的典型案例
1、三代人的恩怨情仇(以案说法)
小丽是独生女,爸爸和妈妈都有兄妹3个,爷爷奶奶,祖父和祖母都健在。小丽家里有一套婚后房产登记在爸爸名下(价值300万元)和存款200万元。小丽爸爸因车祸不幸去世,后爷爷奶奶也去世了,小丽大伯和姑姑都来争财产。
问题:
(1)这些财产中,哪些属于遗产呢?这些遗产该如何分呢?
(2)如果小丽的父母希望小丽能继承自己全部遗产该如何办?
2、父母去世,遗产怎么分?(以案说法)
张某有兄弟姐妹5人,父母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后父母的房产拆迁,最小的弟弟用虚假的材料,骗拆迁办把拆迁分的两套房产和30万的折迁款都想据为已有,其他兄弟姐妹4人知道消息后,与小弟弟协商不成,但考虑到亲情和小弟弟一家人在大的迁移房里住了几年,向法院起诉和庭审时主动放弃了一套大房产的继承,即4人都同意大房产给小弟弟1个人,其余4人共同继承另一套小房产和30万的存款,但小弟弟坚决不放弃另一套小房产和30万存款的继承。后来法院判决大房子归小弟弟一人继承,小房子和30万存款兄妹5人各继承五份之一。
杨律师,这个判决太不公平了,不要说兄妹4人,我都很难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啊。
这个涉及到放弃继承是否能反悔,以及诉讼策略的问题(一审的代理律师估计不清楚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起诉状和庭审时都主动放弃对大房子的继承,一审判决后又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了),当然这个案件我觉得一审法官的判决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我个人认为是一个附条件的继承,而且法律也应该讲究公平。
请的律师如果不专业,也会害了当事人啊。
3、再婚夫妻如何避免子女遗产纠纷(以案说法)
60岁丧偶的张老伯同45岁离异的周阿姨交往半年后,2019年8月两人拿结婚证,为避免纠纷,两人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前财产和婚后经济作了约定和安排。
2021年6月,张老伯病重去世,张老伯名下有3套房产,张老伯的两个儿子与周阿姨因为房产过户闹得不可开交,周阿姨认为自己是张老伯的合法妻子,有权继承张老伯的遗产,就将张老伯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3套房产。
1、你认为法官会怎么判?
2、如果45岁的周阿姨与张老伯再婚时,带了一个10岁的女儿,那张老伯去世,这个女儿有继承权吗?
3、再婚夫妻应该怎样规避继承方面的法律风险呢?
三、《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相关规定
1、继承开始(第1121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第1125条)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1127条)
4、代位继承(第1128条)
5、特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29条)
6、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第1130条)
7、遗产酌给制度(第1131条)
8、自书遗嘱(第1134条)
9、代书遗嘱(第1135条)
10、打印遗嘱(第1136条)
11、录音录像遗嘱(第1137条)
12、口头遗嘱(第1138条)
13、公证遗嘱(第1139条)
14、遗嘱见证人(第1140条)
15、必留份(第1141条)
16、遗嘱的撤回、变更(第1142条)
17、遗嘱无效的情形(第1143条)
18、附义务遗嘱或者遗赠(第1144条)
19、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第1124条)
四、分割遗产时注意事项
1、法定继承中,房子或车子等遗产,如果不分断,法院判了遗产纠纷也很难解决。
在法定继承中,原则上是按份继承的,房子、车子、股权等非现金遗产,建议不要按份分割,要将所有权归一人,其余人给补偿款为好,不然房子、车子或股权等只分了份额,继承人之间很难达成处理意见,依然矛盾重重,遗产纠纷还延继到下一代人。比如,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可以要求房子或车子的所有权归自己,原告再按房子或车子的价值补偿其他继承人(被告),如果原告预估的房子或车子价格被告不认可,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房子或车子的价格。
2、遗嘱或遗赠中,一般对遗产的处理会交待得较详细,如果房子、车子等财产赠与几个人的,建议也要按刚才说的法定继承一样,要分断为好。
五、订立遗嘱时注意事项
遗产如何分割往往会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被继承人生前如留有明确有效的遗嘱会减少继承人之间矛盾的产生。《民法典》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要,添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遗嘱形式,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为民众更好的订立有效遗嘱,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结合实践的经验,梳理了在订立遗嘱需注意的几方面情况。
1、明确遗嘱人行为能力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故在遗嘱人出现卧病在床或者年老体衰等情形下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可通过视频、见证人见证等方式佐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恪守遗嘱形式要件
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3、避免见证人选任瑕疵
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建议选择: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4、保留两类人遗产份额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相应遗产份额。
六、关于热点问题(挑选网友关于继承的典型问题)
1、问题一:
杨律师晚上好!我想问一下,人死了,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呢?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不是遗产呢?
答:一般而言,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理财产品、股权、***、车辆以及债权、债券等财产均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虽非被继承人遗产,但系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当所有当事人均申请或同意在法定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时,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2、问题二
杨律师你好!我闺密怀孕5个多月了,他老公前几个月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了,他老公名下有婚前的房产一套,另保险公司赔了100万,但她的家公家婆说房子是婚前买的,没她的份,保险公司赔的钱要留给两个老人养老,最多给她20万。想问一下,这房子我闺密能分点吗?100万左右的赔偿款她能得多少呢?
杨律师:我先问一下你哈,你闺密老公父母都在,再就是你闺密和这个没出生的孩子,没有其他的孩子了,而且他老公也没留遗嘱,是吧?
咨询者:是的
答: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55条的规定,你闺密老公父母和你闺密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这个未出生的胎儿,应该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房子和100万的补偿款要先分成4份,你闺密老公父母房子共得50%,赔偿款得50万,你闺密房子先得25%,赔偿款得25万,她肚子的胎儿的那份(即房子的25%,赔偿款的25万)先保留着,只要这个胎儿出生时就活的,就可以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的,则就房子25%和25万由你闺密老公父母和你闺密3个人平分。
3、问题三
杨律师晚上好!我女儿名下有3套房产,都是婚前的,我们老两口名下有4套房产,我们就这一个独生女儿,我怎么听说我们老两口的4套房子以后会有女婿一半,还有我女儿名下的3套房产,是不是万一我女儿有什么意外,就成女婿的了?怎么保证这7套房子与女婿无关呢?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们老两口名下的4套房子,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归你们女儿一个人所有,那你们百年之后,这4套房产你们女儿继承后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你女儿名下的3套房产,如果没有提前约定,那你们女儿万一有意外,就是你们老两口、女婿和女儿的孩子共同平分。如果想这7套房子与女婿无关,你们老两口和女儿都去公证处,相互立遗嘱,你们老两口名下的4套房产只归女儿一个人继承,你女儿名下的3套房产,只归你们老两口或女儿的孩子来继承。
问题4:
杨律师您好!我嫂子十多年前就死了,我侄儿的外婆一直在我哥家帮忙我侄儿,嫂子的弟弟不成器,除了伸手向老人要钱,这两年侄儿外婆一病不起,一直是我哥哥在养,光医院都花了20多万,嫂子的弟弟不管。现侄儿外婆死了,但她的名下一套房产,嫂子的弟弟说他姐早死了,这个房子归他一个人。我想问一下,侄儿外婆没有立遗嘱,我哥和侄儿有权利继承这个房子吗?我哥为老人在医院花的20多万元医疗费怎么办?
问:你侄儿外公还在世吗?你侄儿外公外婆一共有几个孩子呢?侄儿外婆有退休工资吗?
咨询者:侄儿外公20多年前就死了,房子是他死后才买的,侄儿外公外婆就我嫂子和嫂子弟弟两个孩子,侄儿外婆是农村的,没有退休工资。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哥对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你侄儿可以代你嫂子代位继承,说白了,就是侄儿外婆名下的这套房产,依法应该由你哥、你侄儿和你嫂子弟弟3个人继承,每个人继承三分之一。20多万元医疗费用,先看你侄儿外婆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多少,报销不了的部分,可以要求你嫂子弟弟承担50%。
问题五:
杨律师你好, 我的大伯和他的前妻没有孩子,他前妻改嫁后与别人生了一个儿子,但中年丧夫,儿子不成器,完全不赡养她,前两年我大伯老伴也死了,大伯就和他前妻生活在一起(双方孩子都已成年,两人没有拿结婚证),现我大伯死了,大伯前妻住在我大伯房子里不走,说我大伯生前说了,房子他前妻可以住到死,也有权继承这个房子,我想问一下,房子我大伯的前妻有权住到死,并且有权继承吗?
答:你大伯和他前妻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如果你大伯生前没有立遗嘱的话,他前妻无权再住在你大伯的房子里,更无权继承你大伯的房子。考虑到老人是你大伯前妻,且儿子不成器不尽赡养义务,让她在你大伯房子里住到死有可能是你大伯真实意思,可以与你大伯孩子商量,看可否让你大伯前妻仍然住在你大伯房子里。
问题六:
杨律师你好!我爷爷奶奶都去世了,我有两个姐姐也都出嫁了,我也结婚生子了,我爸妈说家里的两套房子想给我一个人继承,他们私下给我两个姐一点钱,我想问一下,我爸妈是否该给我立一个遗嘱,立什么遗嘱好一些?
答:建议你爸妈在生前一定要立一个遗嘱,如果没有遗嘱,你爸妈去世后,这两套房产和你爸妈的其他遗产就要依法继承。民法典实施后,立遗嘱可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前面5种遗嘱容易出问题和争议,建议你爸妈到两套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去立一个公证遗嘱最为保险。
问题七:
杨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弟弟,我爸在我和弟弟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我妈特别偏心,50多万的拆迁款给了我弟弟一个人,我妈名下的一套房子也过户给了我弟弟,我妈一直在我弟弟家帮他带孩子,我妈我弟和我都说好了的,以后我妈由我弟弟负责养老送终,我不负责的。但现我弟弟的孩子上高中了,我妈也老了,经常生病,我弟和弟媳就不想管我妈了,我弟媳说她咨询律师了,说我依法也要赡养我妈,我想不通,想咨询一下杨律师。
答:你依法是要赡养你妈,你妈把财产给谁是她的自由,你无权干涉。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无权干涉;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问题八:
杨律师你好!我父母去年相继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我爸名下,我父母生了我和我弟,爷爷奶奶很早以前就去世了,我弟和弟媳以前对我很好的,我今年初写了个字条给我弟,说爸爸妈妈的房子由我弟弟一个人继承,我放弃继承,我签名按手印了,现我弟要我到房产局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我后悔了,想让弟弟补我最少30万才配合办理过户,不然爸妈留下的房子也有我一半,我弟不愿意。我该怎么办?我能反悔放弃继承吗?
答:当时你给你弟写条子放弃继承时没有欺诈、胁迫或有违公序良俗等特定的情形,你放弃继承后又反悔,法律是不支持你的。你弟凭你写的放弃继承的条子,是有权起诉你,要求房产归他一个人继承,且有权要求你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你想要适当的补偿,建议你还是与你弟好好协商一下。
问题九:
杨律师晚上好!我叔叔再婚有13年了,我叔叔再婚时自己有一个儿子,婶婶也带了一个9岁的儿子过来。上周我叔叔去世了,没立遗嘱,我叔叔再婚前的两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是归我叔叔的儿子一个人继承吗?
杨律师问:你大伯再婚是到民政局领过结婚证的吧?
咨询者:有拿结婚证的,为了孩子上学,我婶审和她带来的那个儿子的户口也都迁到我叔叔家庭户口本上来了。
答:那你叔叔婚前的两套房子依法应由你叔叔的儿子、婶婶和婶婶带来的儿子,三个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你婶婶与你叔叔是夫妻,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婶婶带来的9岁儿子,与你大伯形成了法律上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你大伯的亲生儿子一样,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建议再婚前双方可以签订协议,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配作好约定,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由谁继承,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等作好约定,避免婚后产生纠纷,或者再婚家庭因继承问题再次发生矛盾。
问题十:
杨律师,我朋友的爸爸今年4月出车祸去世了,朋友爸爸在他很小的时候与朋友妈妈离婚了,跟小三结婚了,现很多人来找朋友要债,说父债子还,朋友爸爸没什么遗产,朋友也没有要他爸爸的遗产,朋友爸爸生前在外面欠的债,我朋友有义务还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你朋友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没有义务还。
继承人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比如你朋友继承的遗产是1万元,那他对他爸爸生前的债务最多承担1万元的偿还义务。
父亲留下百万遗产,母亲全要给大儿子?五兄妹闹上法庭
家事纠纷中,“继承”一直是高频争议话题,尤其是多子女的家庭环境。当年迈的父亲去世留下百万遗产,五个子女料理完后事后才发现大部分钱都“给”了大哥:说好的只是大哥代为管理呢?惊愕之余四弟妹将大哥与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平均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
父亲离世留下百万遗产,竟全归大哥?
年逾90的老刘原是一位知识分子,每月丰厚的退休金足以让他和老伴过得宽裕又体面。为了不让资产贬值,老刘开设了一个理财账户,并交给有理财经验的小女婿代为打理。每期理财到账后,小女婿都会及时向岳父通报收益,在征求其意见后进行下一轮理财投资。
一年前,老刘忽然告知小女婿,让他在最近一期的理财到账后,把账户和密码交给大儿子。不久后老刘溘然离世,没有给老伴和子女们留下只言片语。
操持完父亲的后事后,五个子女一起开始清点父亲名下的存款。不料在盘点中,大家惊愕的发现父亲的四个银行账户中,除了其中一个还有几万元结余,其他几个账户里都只有零星几元钱,而原本用来理财的账户,更是分厘不剩。
兄弟姐妹们大为不解。据他们了解,父亲多年来的积蓄绝不只有这区区几万元。更何况,当初小女婿将理财账户交给大哥时,光理财结余就有上百万元,仅仅一年时间,这些钱都去哪了呢?
大家要求大哥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大哥却避而不答。而母亲却站出来表示自己和去世的老伴是将钱都给了大儿子。
“老爸只是把钱让大哥保管,怎么就成了给大哥?”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小女儿最是不解。
“给他管就是送给他了!”母亲态度坚决。
“妈,管是管,送是送,这俩怎么会一样呢?”小儿子提出了质疑。
“你爸说了,我们的钱都要给大哥,提前让他管着,就是为了将来送给他。我们所有的财产都是给他的!”母亲继续坚持。
“妈,您那份您想送给大哥我们没意见,可是老爸的那份,得听老爸的呀。”大女儿也难以接受。
“我俩态度是一样的,就是要给大哥。你爸比我还坚决呢!”母亲依然不松口。
手足相争,“赠与”还是“代为管理”如何判定?
眼见相持不下,四子女无奈,将大哥和母亲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一年前大哥接管父亲账户时的余额作为父母俩的共同财产,扣除合理开销后的结余,其中一半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五个兄弟姐妹各得1/6份额。
庭审中,大哥辩称,父母很早就向其表达过要将全部财产赠与自己,父亲还在母亲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妹夫将相关账户交给自己,此行为即应当解读为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此后,父亲账户的转账、***均由自己操作,款项结余也自己保管。父亲离世后,应其他兄弟姐妹要求,自己在五人共同组建的群里通报过上述款项结余情况。当时,考虑到大家刚刚丧父,情绪不佳,便称这是父亲要自己管的钱,实际在自己看来,这就是已经送给自己的钱。父母均已把所有资产赠与自己,不存在可供分割的遗产了。
对此,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不认可。一来父亲生前从未表示过要把财产赠与给某个子女,仅仅是把代为保管、理财的人从小女婿变更为大儿子;二来父亲去世后,大哥自己在群中通报了父亲要他管理的资产金额,但核对账目后,便改称所有钱款都已经送给自己了,前后矛盾。因此,大哥辩称的赠与是不成立的,大哥处掌管的来自于父亲账户的钱款结余,均应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经析产确定遗产后依法分割。
判
法院裁判:欠缺赠与意思表示!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的成立以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思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大哥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已共同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尽管母亲认可将全部财产赠与大哥是夫妻俩的共同意思,但未能就夫妻两人相互沟通意见以及对外作出赠与意思的过程加以描述或说明;亦无法解释已届耄耋之年的两人将全部财产悉数赠与一个子女的合理动因;更没有明确赠与的具体范围或指向。因此,母亲的表述只能证明其本人具有将财产赠与大哥的意思,但对老伴的赠与意思,缺乏必要的证明力。再结合大哥自己对所占有的款项态度前后相悖,存在矛盾,不符合已经接受赠与的应然状态。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父亲向大哥赠与过财产,而是将大哥处掌管的,来自于父亲的财产结余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父亲的一半依照法定继承,由母亲与五子女均分;至于属于母亲的一半,以及母亲从父亲遗产继承所得的份额,则按照母亲当庭表明的赠与意思,归由大哥所有。
民法典邀你学
遗嘱与赠与,需要注意哪些?
为避免百年后子女间的遗产纷争,很多老人会在生前便着手处理名下财产。有人选择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分配的时间点放在百年以后;也有人选择在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相应财产处分完毕。不论是遗嘱还是赠与,只要是基于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作出的,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考虑到财产利益巨大,且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已经难以查证,法律对遗嘱设置了相对严格的形式要件,对不满足法定要件的,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而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被继承人遗产。
而对于生前赠与,其在财产归属上的目的与遗嘱相似,因此也需要对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加以查明。通常,法院会通过审查书面赠与合同的约定,书信、电子通信往来的对话沟通记录,或者他人可察觉、可推知、可确信的行为表现加以查证和认定。不论以何种形式作出,赠与人的赠与意思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而非他人臆测、推断或强加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赠与意思的依据;其他证据的佐证也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方可。
转自 | 上海虹口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父亲过世三年母亲还在房子如何继承,民法典继承的变化】,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本文地址:[https://chuanchengzhongyi.com/kepu/1e2d09188b263f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