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哪些?非诉讼解决纠纷

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刑法》设立了四条土地犯罪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都有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争议双方的一方当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组织认为土地违法者已构成了犯罪,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这类案件概括起来可分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土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研究问题,分析原因,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尊重历史。

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土地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一、双方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

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1。

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二、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4。处理结果。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1。

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案件。

诉讼当事人仍为原来争议的双方。这类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诉讼,以便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息事端。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刑事诉讼。

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三、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这类民事诉讼案件虽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处,但这种行为是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进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调处者,不是诉讼的参与者或关系人,所以不参与该项诉讼。

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土地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一、双方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二、行政调解当事...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3。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有:11。和解: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

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及时找寻征地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不同时间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调查后判断、先个别后一般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

四、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各种证据,通过侦查,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情节已经查明,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

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

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调解: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和非诉

那么,被告也可以对所受伤害进行治疗,并保存相关的医院诊断、医药费发票、医院住院、休息、护理证明,以及必要的车票,在应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冲突中致伤被告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诉状所称均是事实,且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被告是很难胜诉的。理由:从诉状上来看,被告为了抢生意而致伤原告,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致伤原告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双方发生冲突是事实(从被告的陈述可知),冲突中原告受伤,有医院诊断可以证明,因此,侵权、损害事实成立,因侵权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均能成立,被告必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毕竟是原告的一面之辞,原告能否胜诉还要看他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应当完成如下的举证义务:第一,被告有侵权行为(这方面证据可以包括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的证明等),第二、原告受到损害(包括医院的诊...

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特征: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

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均能成立,被告必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毕竟是原告的一面之辞,原告能否胜诉还要看他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应当完成如下的举证义务:第一,被告有侵权行为(这方面证据可以包括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的证明等),第二、原告受到损害(包括医院的诊断、医药费发票、医院开出的住院证明、休息证明、护理证明,送往医院的必要的车票等)。

只要能够证明双方是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相互的斗殴,那么,就不能说是只有被告的过错了,原告参加斗殴就说明自己也有过错,这样就构成混合过错,损失就应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分担,一般来说,斗殴中双方的过错比例是各为50%。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被告在诉讼中能否胜诉要看两个方面,第一,在本诉中,尽量在诉讼中反驳原告,使其诉讼理由不成立。第二,提起反诉,以原告对被告也造成损害而吞并或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这两个方面是并存的。先谈本诉部分。

(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

如果诉状所称均是事实,且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被告是很难胜诉的。理由:从诉状上来看,被告为了抢生意而致伤原告,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致伤原告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双方发生冲突是事实(从被告的陈述可知),冲突中原告受伤,有医院诊断可以证明,因此,侵权、损害事实成立,因侵权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不存在以上的抗辩理由,那么就说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被告必须提供反证,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证明被告没有过错,或没有侵权行为,或未造成原告损害,或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非诉讼就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原告提供的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照片、录音录像是伪造的,医院诊断与医药费发票不符,医院证明有瑕疵无证明力等等。当然提出的抗辩理由必须是事实,而不可杜撰。

证明了原告也有过错,就可以减少被告承担损失的比例。关于损失金额,如果医药费发票中有不是治伤的、误工护理住院期限过长而致金额增加的、车票中有不实的,均可以扣除,从而减少损失总额。再说反诉。从介绍来看,被告也有被打伤。

反证可以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只要被告的反证在四个方面中的任一方面足以动摇原告提供的证据,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这是诉讼理论上的解释,在这类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践中,被告一般的抗辩是:原告自己也有过错、损害金额不实。

在反诉中,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的原告,其诉讼权利义务就与本诉原告是一样的,其应当提供的证据就和本诉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样,只要这些证据真实,而反诉被告不能就此提供反证,那么,反诉请求就能成立,就可吞并或抵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什么?律师非诉讼业务是什么

首先,准入门槛不一样考出司法考试,实习一年以后就可以申请执业,取得律师资格。而以后的事情,就是看你选择成为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了(这里先澄清一点,内资所里也有涉外非诉律师,然而对于一个想要成为涉外非诉律师的人来说,*理想的选择却肯定是外资所,因此本文所谈到的涉外非诉律师都是指外资大所的涉外非诉律师)。

表面上看,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入门起点都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涉外非诉律师的准入门槛要高得多。首先便是外语的要求,涉外律师涉外律师,既然涉外了,外语功夫理所当然要炉火纯青,特别是体现在文案方面。

首先,准入门槛不一样考出司法考试,实习一年以后就可以申请执业,取得律师资格。而以后的事情,就是看你选择成为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了(这里先澄清一点,内资所里也有涉外非诉律师,然而对于一个想要成为涉外非诉律师的人来说,*理想的选择却肯定是外资所,因此本文所谈到的涉外非诉律师都是指外资大所的涉外非诉律师)。表面上看,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入门起点都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涉外非诉律师的准入门槛要高得多。首先便是外语的要求,涉外律师涉外律师,既然涉外了,外语功夫理所当然要炉火纯青,特别是体现在文案方面。其次,学历要求高,*好是海龟的硕士啊博士什么的。*后,能有美国或是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执照将会使...

第三,从收入方面来看收入这个问题可能是*敏感的一个话题了。很多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也许并没有很认真仔细的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而仅仅把收入问题作为了考量的标准。通常的观念认为进入外资所作非诉律师收入远高于在一般所作诉讼律师。

而对于大部分的诉讼律师来说,一年做到几十万都已经算是一个挺成功的律师了,大量的诉讼律师还在为自己的案源奔走,为自己的吃饭问题犯愁。这样一比,的确觉得涉外非诉律师比诉讼律师赚钱多了,但是,我想指出,这种比较错用了比较标准。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涉外非诉所赚的钱远远高于一般的内资所,上周末我去听了一个讲座,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公布了一个信息,全上海近7000名律师,一年创收26亿人民币,而全上海的外资所一共才几百人,创收就超过了26亿,具体数字不详。

第六,工作压力方面这个其实很难比较。两种不同的律师所面临的压力也是不同类型的。总的来说,非诉律师的压力可能来自于工作量的压力,以及和同事之间相互竞争所产生的压力。而诉讼律师的压力来自于案源的寻找,当事人的催促,案件的瓶颈,以及各种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样是压力,由于类别不同,不同的人对其可能也会有不同的反应。

实际上,要成为优秀的涉外非诉律师是很不容易的,在全上海所有的外资所里面,能拿到一百万的涉外非诉律师加起来也没有多少人。因此,有着高收入的这部分涉外非诉律师已经是处于金字塔结构的上层了,这部分律师本身智商,情商都较高,前期也有大量投入,后期也经过了长时间的积累和奋斗,实际上是律师队伍里面的精英阶层,怎么能和那些普普通通的诉讼律师以及一些刚出道的律师作横向比较。

但是,由于涉外非诉案件常常复杂而庞大,通常都是由一个团队协作共同完成,个人作用在团队里面就像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一样,而整个过程就类似于工厂里的流水线生产,自己所负责的只是其中的很小一块。因此,除非你做好了在外资所里打持久战的准备,并且同时非常努力的学习,了解,请教,你所具有的专业性将将会是很有限的,有限到你只是对某一类案子的某一环节非常熟悉。

有名的律师通常是诉讼律师,专业水平高,理论功底深厚,通过一两个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案子而成名,这种律师通常即有名,又有钱,不过人数极少。社会精英型的律师一般是外资所的涉外律师,通常有一两项精通的专门领域,也比较有钱,更重要的是,从社会评价角度来看,这类律师给人的印象大多是西装革履,意气风发,出入高档办公场所,结交的都是高层次的人士,工作语言既有中文,也可能是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是高级职员的形象,也是上海社会所非常认可,上海年轻人非常向往的一种形象。

因此,就收入这一点来说,我*后再总结一句,在老板和合伙人的层面上,内资所比不过外资所,而再往下一点,就不能简单地说涉外非诉律师要比诉讼律师赚得多了。第四,从专业能力方面来看对于一个诉讼律师来说,除非你已经到了专攻某一领域,专打某类官司的境界,通常来说是什么类型的案子都接的,唯一判断是否接案的标准就是标的额的大小。

而对于诉讼律师来说,敏捷的反应,深刻的分析能力,发散的思维,良好的口才以及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不可或缺(当然,这些都是针对优秀的诉讼律师来说,不具备这些素质的诉讼律师也比比皆是)。由此看来,诉讼律师和涉外非诉律师对人的先天素质的要求是很不一样的,有时候甚至可以说是有些对立。

其次,对人的素质要求不一样成为涉外非诉律师后,其工作主要体现在文案方面,并且各个案子的处理具有很强的程序化表现。因此,细心,耐心,周全,严谨就显得尤其重要。同时,鉴于外资所里一句人所共知的名言“加班到一两点是正常,加班到十一二点是经常”(没去过外资所,不知道是否有所夸张),强健的体魄也是进入外资所,成为涉外非诉律师的必备要件。

由此可见,涉外所人均创收的确可说得上是天文数字。然而,也许大家忽略了一个事实,外资所赚了这么多钱,作为打工者的你能分到多少毫无疑问,绝大部分的钱都是被外国老板以及极少量的中国合伙人拿走了。一般的律师收入是在几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稍好一点的可以超过一百万,更好的可以拿到几百万的样子。

要比,就要同样和位于金字塔顶端的诉讼律师比。再举个例子,也是上周末讲座时听上海律协副会长讲的,*近上海有个律师做风险代理,二审胜诉,拿了800万的律师费。当然,这种案子本身就是不多的,但是可以看出一个问题,顶尖的诉讼律师,收入也挺高。

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务的业务。非诉讼业务在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

其次,学历要求高,*好是海龟的硕士啊博士什么的。*后,能有美国或是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执照将会使你的前途更上一层楼。因此,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涉外非诉律师,前期的准备工作周期较长,量较大,且成本较高,对家境情况不宽裕者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第五,从社会地位方面来看我把成功的律师大致分为三种。有钱的律师,有名的律师,社会精英型的律师。一般来说,这三种分类并非绝对独立,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之间有所交叉,重合。而这里,我所说的有钱的律师特指那种关系网宽,人脉资源多,专门拉案源,而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怎么样的律师,这种律师其实不算是真正的律师,但是有钱。

这和旧社会上海滩时代就形成的传统有关,那时候起,上海滩就非常擅长培养在洋行工作的高级职员。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又可以在自我评价这个层面上得到一些结论。外资所的涉外非诉律师一般来说成就感和自我满意度要高于一般的诉讼律师。

这样的情况固然能够使一个诉讼律师比较全面,但也会带来不够专业,没有特长的缺陷。而相对来说,涉外非诉业务的律师通常专门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不需要为案源操心,因此会比较专业(这种专业精英的光辉形象也是吸引人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由于涉外非诉业务常常涉及到公司业务,证券业务等经济类业务,而此类业务涉及到大量的经济类法规,对传统的法律理论相对涉及较少,因此,长期从事非诉业务,有可能使你的法律基本功和理论水平下降。虽然同是律师,有时候面对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民事案件,你也就可能失去了作为一个律师的基本判断。

因为一个灵活而敏捷的人常常不够严谨,而严谨的人又常常略显死板。因此,能做好诉讼的人不一定能做好非诉,能做好非诉的人也不一定能做好诉讼。考虑自己的选择的时候,正确评价自己所具备的潜在素质也是相当关键。

有的人也许较为擅长承受这种压力,有的人可能较为擅长承受那种压力。因此,一定要正确评价自己,然后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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