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申请再审裁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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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法院审理采用两审终审制。有一些诉讼当事人在经历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后,仍然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却不知道还有什么途径可走。而实际上如果省高院作出的是再审裁定只是一种程序性的裁定,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以下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裁定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吧。   一、不服申请再审裁定怎么办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二、申请人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而不能称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果不服申请再审的话是否可将诉讼

  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是否要退回,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时候,法院会退还起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进行上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三、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再申诉吗

  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不服申请再审裁定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第二审的裁定内容即是最后的法律裁判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咨询,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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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找刑事案件律师须知


很多人在遇到官司的时候是有误区的。大家都想要找个把这个单列出来不是因为我是擅长做刑事业务的律师,所以有所偏向。而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就是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同一级别的一级门类,绝对有单列出来讨论的资本。

其次也确实是因为刑事案件专业性极强,程序牵涉部门多,流程繁杂,案件关键节点稍纵即逝且不可逆。错过了就永远错过了,不会给当事人留反悔的余地,这类案件非常考校律师的学习能力和办案经验。

刑法理论艰深复杂,专心钻研刑法的律师很少在别的领域再有专长,同样的,不专门钻研刑事问题的律师也很难在刑事业务中有所建树。

比如我发现很多人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观念,只要人不被抓起来就好像没事一样,一旦人被抓就慌了神没头苍蝇一样乱转。殊不知刑事案件是一个完整的流水线作业,公检法三家互相协作又互相制约,司法惯性极大,一旦立案再想撤销案件的概率非常小。

所谓上医治未病,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尽快妥善处理不要让司法机关立上刑事案件才是上上之策。

比如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或者诈骗案件,受害人一般都不会直接去公安报警,而是会与加害人协商,如果加害人向律师咨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只要被害人去报案就会启动刑事程序,这种情况下尽可能筹集资金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加害人也不用去坐牢,受到损害的法益也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修复。

再比如打架斗殴案件中,在受害人受伤的医疗诊断病例出来之后,及时找律师评估受害人的伤情是否达到轻伤,如果达到轻伤,那么受害人一旦申请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下来之后,公安会尽快立案,启动刑事程序。

所以如果检查结果显示可能达到轻伤,公安一般会组织双方调解,这个时候尽可能调解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往往也不会坚持做伤情鉴定把对方送进监狱。犯罪对谁都不是一个好玩的事情。

这个阶段属于刑事风险防范业务,律师介入的话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量小,成效高,收费较低。所以遇到事情能讲一句“给我的律师打电话”,不仅有范,真的是有实实在在的用处的。

正式介入刑事案件以后,律师的重点工作在于把握重要节点,比如取保候审、批准逮捕、认罪认罚、检察院评议起诉等,这些节点每一个都可能对案件走向有重要作用,而且稍纵即逝。律师的工作不仅仅在庭上,很多有效的刑事辩护往往是在庭前最容易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说律师服务也是一分钱一分货。比如一个案件收费较高,我会多看几遍卷宗,多写一些文书,多和检察官进行几次有效交流。如果收费较低,我只要能保证基本办案质量就行,不会花更多的心力。

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德不配位的人最容易出事,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真正牛逼的律师绝对是名气足够大但又光明磊落经得起行业审查的律师。坑蒙拐骗的律师一时爽,但天花板很低,到达一定高度之后容易树大招风。

所以,代理费在一定金额之下的时候,好律师坏律师往往鱼龙混在,但超过一定金额之后,收费越高的律师是好律师的可能性越高。你花三十万请到坑蒙拐骗律师的可能性肯定比花两三万请到这样律师的可能性小得多。

法律语录:

1、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

2、现代社会,刑法一定要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另一个是保障机能,保障人权,限制刑法权。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运行,所以在现代社会刑法不再像古代一样是个刀把子,因为大家看到刑这个字就觉得他像刀把子。在现代社会,刑法是双刃剑,他有两个刃,一个刃砍向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还有另外一个刃,砍向司法机关,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

3、法律无非解决社会生活矛盾,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4、看见的正义你不需要去相信,看不见的正义才是需要去相信的。

3、犯罪是可怕的,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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