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建,男,38岁,原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书记。
被告陈建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993年6月至9月。被告陈建与原国家干部李玟、何世平(分别办理)一起,参与策划并帮助北京首钢公司原副总经理周北方(分别办理)办理其妻子张铮赴港事宜,并进行具体分工。后来,他从周北方那里收受了20万港元(相当于14.9万多人民币)的贿赂。
1994年10月李玟案发生后,被告人陈建因担心案件被揭露,通过何世平将贿赂金退给了周北方。
1994年3月至5月,被告陈建利用职务之便,为北京泛美国际货物储运公司贷款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贿赂后,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供认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为他人犯罪提供线索的能力以及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建因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部分个人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陈建拒绝接受并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是,在犯罪后,所有犯罪事实都被如实供认,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被揭露。这应该是一个重大的功勋。最初的判决没有得到确认,判决过重。
1996年1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建认罪、悔过、揭发和检举他人犯罪的能力在原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体现,陈建的上诉理由不予受理。原法院裁定,定罪和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判决是适当的,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该裁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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