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立案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民事纠纷如何立案

很多网友咨询,自己遇到纠纷争议数额不大,律师都不愿意代理,而自己又不知道怎么维权,希望电话告知。今天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实践,总结归纳了有关立案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一般的简单的民事纠纷产生后,我们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首先通过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只有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又无其他途径的情况下,最后选择诉讼。在决定通过诉讼形式维权后,立案将成为第一道程序,我们经常说,对于原告,案子立上了就等于胜诉了一半。可见立案是非常关键的。

一、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一)立案前要对自己的案子有一个总体的思路,思路的内容包括:

1、首先确定您的诉求,希望通过诉讼达到什么目的,比如,民间借贷纠纷,诉求就是还款及利息。

2、选择合适的案由,这点相对比较专业,案由通俗的说就是案件的类型,比如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就一个案由,也有一些纠纷有不同的案由,那么意味着选择不同的案由,案件审理的思路也就不同,针对本案的证据取舍也会有所差异。因此选择案由相对较为复杂。

3、确定被告,一个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这点容易理解,向谁主张权利就列谁为被告。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被告,这时千万要记住将被告列全,宁可多列不要遗漏。

4、确定管辖。管辖是指您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除了某些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同时对于不同的案由可能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管辖。因此在选择法院时要加以考虑,既要考虑地点远近又要考虑将来便于执行。

二)准备起诉状。根据确定的被告,管辖法院、案由、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书写起诉状,最后由原告签名,起诉状越简单越好。

三)准备证据材料并编制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包括已经存在的和可能将来取得的。主要涉及证明原、被告身份、案件管辖、案件事实几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的准备要全面细致。

二、立案时携带的材料

1、立案一般有原告本人亲自去法院立案,携带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起诉状、证据3份,多名被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一份起诉状和证据。注意,如果非原告本人立案,则需原告的委托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后,缴纳诉讼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

至此,您的立案工作结束,可以等待法院电话通知开庭时间。

目前,民事诉讼立案工作相对并不复杂,只要您按照上面准备材料,一般都会受理。

朋友们,今天就分享到这里,您知道为什么起诉状越简单越好吗?您对立案还有什么感到迷惑的,都可以在此留言,我们共同学习、共同分享。

法院立案条件包括哪些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刑事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当然,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节。但是,在这一阶段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

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2.其他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以发生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每次取保候审可以单独收费。

文章来源: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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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了案不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必要满足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定要了解

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老包普法"认为我们都应该了解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一)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

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知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海关法》第四条:国家在

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下发立案告知书:如下图

当然,"老包普法"说明下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即: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

不予立案通知书

》,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关注"

老包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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