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信”讨债法
(1)它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发送信件、电报、传真或电话来收回债务和清偿债务。
(2)优点:经济实用;无害和随和,容易改善关系;作为一种紧急手段,及时中断限制是方便的;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很方便。
(三)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联系,关系密切;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很少或没有争议;债权数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距离远,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相对分散;债权人打算收集并保存权利确认的书面证据。
二、“会议”讨债法
(1)优点: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收债效率;便于充分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债权人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或“硬仗”是很方便的。
(2)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相对集中在某些领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争议;虽然债务总额不大,但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的平均债务额并不大。
三、《公证》讨债法
优势: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责任感;没有审判程序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延迟限制的补救措施;
第四,“代位权”讨债法
该法的适用应注意: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不得获利;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这两项索赔的金额;代位权应考虑赔偿的可行性;
V.“律师援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督促作用;工作人员的作用;主干功能;扮演角色;助理角色;预防效果。
(2)律师的主要业务:清算账目和分析债务原因;信件提醒;行政干预;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让;两地律师之间的合作与调解;签订债务结算协议;要求工商和财政部门合作清算账目;诉讼。
六、《兼并与收债法》
实施步骤:匹配和合并;签订保护债权的协议;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七、《留置权和解》收债法
(1)优势: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留置权与抵押相同。
(2)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关系占有债务人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财产应当是债权人根据合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实现留置权。
八、《抵押收债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及其例外;实现抵押权
(2)申请时应注意:注意检查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应符合法定条件;贯彻“多退少补”的原则;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心债务人提供的虚假担保。
九、《劳动债务工资法》
(1)优势:即使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货币债务,也能保证债权的实现;它为债务人提供了宽松便捷的债务偿还条件,使债务人能够积极偿还债务;这有利于解决争端,促进团结与合作。
(2)适用条件:债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债务人提供的劳动力应该是债权人所需要的;债务人应自愿提供劳动力;债务人以劳动偿还债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追债事项,可以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中断诉讼时效,变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延长诉讼期限”;找到另一件奇怪的事情,实现权利的要求。
十一、《诉前保全》讨债法
(1)优势: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
(二)适用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依据;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注意事项: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前,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在诉讼前申请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他可以直接起诉。
十二、《诉讼保全》讨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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