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3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1.为何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法律依据仍为《物权法》

咨询:

同志您好!我于2021年6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办理了一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开具的证书上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请问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物权法》不是已经同时废止了吗?为何在6月开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依据仍写着《物权法》?这是否会影响登记证明的效力?我咨询了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回复是该证书格式是自然资源部全国统一颁发的,特来贵部咨询,恳请解答,谢谢!

回复:

您好!为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今年3月,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明确更改法律依据,更新相关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关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

咨询:

尊敬的自然资源部领导,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时经核查原登记档案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能否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回复:

您好!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环节经核查原登记资料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3.请问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的要求,对于双证齐全的也必须做地籍测绘吗?

咨询:

成都市彭州城区天湖花园自建小区有原房地双证齐全的一栋小楼,需要做继承过户变更登记,彭州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做地籍测绘。请问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的要求,对于双证齐全的也必须做地籍测绘吗?

回复:

您好!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文件中”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一致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提交;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需要重新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由于您留言中未明确继承过户的不动产在领取双证后界址界限是否发生变化,故无法对您的问题作出具体的答复,以上答复供您参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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