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11正式生效。高空抛物,这个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正式入刑,确定罪名为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经历了单纯民事责任向刑事、民事复合责任的演变过程。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民事责任,后该法的相关规定被《民法典》吸收。当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加害人,就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采用了公平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的危害程度在加大,人身伤亡事件也不时发生,单纯的民事责任已不足以惩罚与遏制这种行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依照该规定,高空抛物需要有明显后果,才可以定罪处罚。对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抛物行为,无法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11填补了对高空抛物的处罚漏洞。把高空抛物罪确定为行为犯,只要有高空抛物行为,不需要有任何实体损害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因为没有具体损害后果,所以处罚相对较轻,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人员伤亡的,判罚较轻肯定不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修正案11规定,此时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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