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申请书范文硕士学位申请书范文,急用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有四个条件:1。参加某高校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习班,一般需要两年可以结业,费用大约在16000左右。各个学校基本上都有这类班。2。参加国家组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统一考试,考外语和综合两门。3。考试通过后,撰写论文,参加论文答辩并通过。4。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向你参加学习班的那个学校硕士学位,一切顺利的话就可以去穿硕士服拍照了。顺便说一句,目前这类学习班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管理类,机械类,其他好像比较少。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有四个条件:1。参加某高校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习班,一般需要两年可以结业,费用大约在16000左右。各个学校基本上都有这类班。2。参加国家组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统一考试,考外语和综合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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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试通过后,撰写论文,参加论文答辩并通过。4。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向你参加学习班的那个学校硕士学位,一切顺利的话就可以去穿硕士服拍照了。顺便说一句,目前这类学习班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管理类,机械类,其他好像比较少。
没有学士学位不能取得硕士学位
2、一些学校研究生进修班和申请学位考试合二为一,但对考生合格要求不同。例如北京大学规定:研修班学员的成绩以60分为及格,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成绩为70分及格。3、报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人员不一定有资格申请学位。
该考试先在部分学科专业试点进行。目前,试点的学科专业有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水利工程、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和建筑学等二十五个一级学科。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博士学历"。
该考试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在每年六月上旬。考试由当地高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外语考试的问题,请向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咨询。此外,申请人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考完后可以全脱产、半脱产、在职学习。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只要看看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就知道的,有的学校是要求有学士学位,有的不要求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培养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4、申请硕士学位时,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如何要求与安排的?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专业的申请人在确定申请资格后的四年内,都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单独考试硕士生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不转人事关系,不转工资关系,医疗费由考生原工作单位负责,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或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申请学位的人员也不必一定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一些培养单位规定:报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人员,可在报名时同时提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须取得学士学位三年),培养单位将按照在职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见下文)。
相关链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05年同等学力申硕5月29日统考英语将取消听力下面是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常见问题通俗详解:1、什么是申请硕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第一步: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对象及条件一般为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
好像没有这种说法倒是没有六级证好像是拿不到硕士学位的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其中,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考试科目的考试,除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外,使用同一试卷。全国联考时间为2004年10月23日、24日。
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会计硕士(MPAcc)、公共管理硕士(MPA)。(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可向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为在职人员进行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申请报名。(3)有所在单位和两名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推荐。(4)年龄可放宽到40岁左右。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一般应限于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在职研究生是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在职研究生的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与脱产研究生相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的学历。
申请这二十五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人员均须通过此考试。该考试国家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在每年六月上旬。考试由当地高教管理部门统一组织。5、申请硕士学位,*后颁发何种证书?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查合格被授予硕士学位后,由培养单位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第二步:申请学位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不是的!可以有的!只要你过六级就可以拉!
3、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及考试方式是什么?申请硕士学位时所要考核的课程科目、内容及评卷标准都与该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致。除了学校组织的学位课考试外,申请人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两个水平考试,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按国家规定,申请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水利工程、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和建筑学等二十五个学科各专业的人员均须通过此考试)。
一个在职人员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报考正式研究生,*后可获得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即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也可以以同等学力人员的身份申请硕士学位,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详细说明参见:关于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历教育一、单独考试单独考试考生报考的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
它和正式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所获得的学位证书是一样的。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
“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4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MBA和法硕都可以脱产学习、不脱产学习。
学习期满,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考试通过,并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部统一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注意:法硕和MBA1月份全国联考与10月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考试中的法硕和MBA学位考试(学位办举行)不同:前者为学历教育,毕业后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后者为非学历教育,毕业后颁发学位证书。
在职攻读学位可以脱产或不脱产进行学习。04年的部分规定: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现场报名时间为2004年7月28日至31日。
可参考:/:a。
下面按照两种分类方式进行介绍。非学历教育一、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
**在职人员如何获得硕士学位**--------------------------------------------------------------------------------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方式分为两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不是吧!现在不是专科类学生也可以直接参加研究生考试吗?如果考上了,说明此类学生一样有能力成为研究生,学成之后,就因为没有学士学位就不给硕士学位,那也太说不过去了吧!有能力为什么不被承认呢?同理:现在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考大学吗?如果一位70岁的老人考上了某某大学,经过了四年的努力学习就因为没有高中毕业证或中专毕业证就不给学士学位,这位老人不懈努力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呢,还是应被大众嘲笑:"老人家应该从幼儿园开始上才对呀!!"本人不才,略加讨论,希大家薄议!。
(2)政治表现好、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且是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可参加单独考试。
**在职人员如何获得硕士学位**--------------------------------------------------------------------------------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方式分为两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位不等同于学历,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博士学历"。下面按照两种分类方式进行介...
不是这样子的。。。
二、法硕和MBA全国联考法硕和MBA1月份全国联考,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全国统考时间一致。“MBA联考”的初试科目(英语、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改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获得证书后学历和学位不会有任何改变。其证书为为同等学力即学习能力的证明。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和申请学位的关系:1、对报名人及申请人的要求不同,对学位申请人的要求比参加研究生学位进修班的人员要求要高。
2、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有什么区别?申请硕士学位是一种非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他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教育硕士、军事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综合等课程考试的命题、阅卷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与全国联考同时进行。有关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在本校网站公布有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综合课的考试信息。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学历的人员,且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作为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形式,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由办班单位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本硕连读的硕士学位与考研的硕士学位有区别吗
做好本地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第十二条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三十六条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第五章初试第二十六条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外国语两门。
没区别,都是一样,本硕连读一般会节省时间,时间比读本科再
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
第六条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第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学制时间段一般~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具有组织单独考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限额;(四)确定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推荐免试限额;(五)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六)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规定自行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二)组织汇编、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三)设置报考点和阅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五)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第六章复试第三十二条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招生单位复试。第三十三条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第十九条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第四十二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
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三十条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须与报名点一致。参加法律硕士和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也必须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第三十一条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第二十九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第三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第三十五条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第三十七条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十六条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第十七条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十三条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第二十八条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第四十七条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各省级招办应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第四十条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第四章报名第十八条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十三条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违纪处理第四十四条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第十五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
第七章录取第三十八条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二十一条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二十二条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十三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网站;(六)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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