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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证据的收集是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而刑事证据的种类也是相对比较多的,对于当事人来讲可以根据情况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刑事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刑事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第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在产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
第六、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第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一)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刑事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当事人来讲,在向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证据的话,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根据情况来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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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很多人在遇到官司的时候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里面的人和家属都很着急,平时电视剧看多了,他们会想着找解决问题。但是现实中,请律师真的有用吗?
在多年的办案中,遇见各种各样的律师,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有些律师为了挣钱,可以说是在夸大问题,让家人更担心,实际上有些事情本来并不严重,但是会被说成很严重。
有些案件可能本身就可以取保成功,律师会把问题说的很复杂,把原本公安机关会主动取保的案件说成很难办的样子,让家属也是多花了不少钱。
其实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出现冤案的概率已经很小,特别是罪与非罪之间辩护的余地并不是很大了,一年全国有多少无罪案件?这是屈指可数的。
我们不否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会见、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是每个案件必须需要委托律师。有时候你需要一个直接了当的答案。
律师诉讼前准备阶段是怎样的?
1、起草起诉状
当事人看来,起诉状仅仅是一两页A4纸的内容,一个小时就能完成。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是打字员,不以字数定工作量。
起草起诉状之前,首先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方案;然后确定诉讼案由,详细审阅证据材料;再者,根据证据和案件信息确定赔偿项目,查询数据,计算每个项目的数额。
因此,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起诉状起草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同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起草起诉状收费从几百到几千不等了。
起草完毕后,约见当事人,起诉状签字。
2、证据梳理
1.梳理证据,整理证据目录
证据是案件评判的重要依据,不能毫无章法向法庭出示,法官不喜欢看到你提交的是杂草般的一堆证据。
2.复印证据
向法院立案,提交证据复印件,至少一份。很多法院会要求您提交的证据份数为被告的数量+1,即所谓的N+1份。
复印多份: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数涉及到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等,少则两个被告,多则四五个以上,并且办案律师自己也要留一份复印件备用的,因此证据需要复印多份,并按照顺序排好。
证据规整:复印证据时,比如单据、交通票据等大小或形状均不同意,律师还要在A4纸上分别黏贴,再行复印。
证据编号:归纳案件焦点,按照顺序对证据进行编号。
法院立案:
1、早早排队
如果律师卡着法院上班的点赶到,也许就已经排十几号甚至二十几号了,即使能排到自己也许已经中午了。因此律师要早早去法院排队立案。
2、立案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因此法院审核过程中往往也更为严格,因为种种原因,律师也经常会出现第一次不能成功立案,需要多跑几次后法院才能成功受理。
3、因为立案多次去法院
每年十月后,法院往往不给予正式立案了,大多只能立诉前调解。元旦之后,未调解成功的,律师需要再次去法院正式立案。
诉讼保全:
交通事故案件往往伴随着诉讼保全,立案受理前或立案后,律师到法院办理诉讼保全的业务。
1、联系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当事人自己能够提供担保的,律师配合办理保全担保的手续。
2、保全车辆、房产的,律师须提前到相应部门调取车辆或房产的信息。
3、单独去法院,联系承办法官办理诉讼保全,提交材料,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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