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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的一个案例
甲将牛遗弃后,该牛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即乙取得所有权,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法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是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中国普法创新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围,其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当得利案例
这不是不当得利了,而是盗窃罪了。。而且还是属于数额比较大的,情节较严重。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一个案例关于不当得利。假如取款时银行多给我1w元,在我国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但假如我拿走用了,
关键在最后一句,请看最后一句。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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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到期是从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没有中断、中止情形。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该债务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某请求王某支付10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张某可以索要11月1日以后的利息,这是逾期利息,可以加倍主张。
(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1、甲欠乙500元,其好友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甲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得到这500元是基于甲乙之间的欠款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2、甲大学新建小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价值及房屋租金因此大幅上涨
居民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乙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3、甲用拾得的100元钱还了之前其所欠乙的债务
这个题在很多考试里都出现过,但问法有歧义。如果看前半句,甲将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处置给第三人,属于侵占,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且造成他人损失。但后半句,乙是因为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乙不成不当得利。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家的数亩待耕之田
乙构成不当得利。乙家的地被耕,没有法律依据,又造成了甲家耕地费用的损失。
(三)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正确
五、1.合伙企业名称为:“仁爱贸易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公司但不得出现有限字样。
2.(1)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其内部约定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被全部执行后,李某应退出合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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