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并案处理会严重吗?刑事案件分案处理 刑事案件 并案



刑事案件并案处理会严重吗?刑事案件分案处理 刑事案件 并案

拘留严重吗被刑拘意味着什么

7月31日晚,平安北京朝阳发布通报,称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刑事拘留严重吗?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刑事拘留,只需要公安经群众的举报或线索的提供、主动侦查等认为某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就可以实施,如果经过调查不构成犯罪的,也不会给予国家赔偿。刑事拘留只是调查程序的开始,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并不能给某某定罪。但吴亦凡是公众人物,公安机关应该知晓其事件的社会影响力,此时依法将其拘留并发布公告,应该是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罪行。

刑事诉讼有五个阶段,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证据确实、充分,还需要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三步。

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不超过37天,但因为吴亦凡具有“多次作案”的嫌疑,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至30日,期限到后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便会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来作出审判,如果确定有罪,则交由监狱执行刑罚。在关押期间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相对于民事、行政案件具有更高的证明标准,证据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无罪释放。

报警3次家人还是被杀了,处理刑事案件有这些规定

近日,江西抚州乐安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称,他们在案发前多次报警,仍然不能阻止凶案的发生,我们一起看下。

案发在江西省乐安县,在7月22日,被害人熊小美发现了一个擅自进入他们家的人,这个人名叫曾春亮,在与对方搏斗的过程中,曾春亮逃跑了。被害人一家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

7月23日,熊小美一家来到乐安县刑警大队报案,要求抓捕曾春亮,公安机关回复说已经立案调查,并承诺发出拘捕令,但到8月8日案前并没有看到相关文件。

7月24日、25日,被害人家中发现了曾春亮遗留下来的作案工具,他们家再次报警,并且镇上很多人都说看到曾春亮自由出入在镇上的公共场所。

8月8日早上7日,惨案发生,曾春亮潜入被害人家中,当场将熊小美夫妻杀害,重伤熊小美7岁的孙子。被害人家属认为,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凶案的发生存在很大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曾春亮,涉嫌抢劫罪(入户抢劫)、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笔者怀疑,曾春亮与被害人一家可能存在着某种矛盾才会如此狠心,但这个过程中,令笔者感到困惑的是,被害人3次报警都无法阻止惨剧的发生,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刑事立案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受案的司法机关管辖。

本案中,被害人在7月22日遇到入户抢劫,江西抚州乐安县公安局就应当刑事立案。这里简单提一个法律空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且要在3日内送达给控告人。

问题是,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了,是否有书面文件给到控告人呢?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很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会告知控告人,这样导致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误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春亮闯入被害人家中,据被害人家属描述,曾春亮企图抢劫。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的抢劫判3至10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曾春亮入户抢劫的话,即使没有伤到人,也是重罪。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2、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本案中,被害人在7月22日第一次报案,犯罪嫌疑人曾春亮涉嫌入户抢劫,而到了案发当天(8月8日),公安机关一直没有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从第一次报案到案发的这17天当中,镇上很多人称见到曾春亮自由出入镇上的公共场所。

现在最重要的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以免他祸害更多的人,但是,这个过程之中,如果公安机关真的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这将比犯罪嫌疑人更加恐怖。希望当地公安机关能查清楚案件情况,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否有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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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分案与并案之我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21年2月4日发布,3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出台引起律师界的高度关注。

在司法实务中,有很多案件是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的,也有不少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关系。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或者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案件,一并侦查、一并审理有利于更全面、更客观查明案件事实,给相关当事人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既能保障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可避免罪责罚不统一,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

实践中也出现只能“另案处理”的情形。最高检、公安部2014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上述规定第(六)项留下了一个兜底的规定,这就为实践中侦查机关为某种目的经常人为进行分案处理制造了机会。

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或者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案件,先审判的案件“经本院审理查明”的部分往往被后审理案件的法官用作证据,如某些证人证言;但后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就没机会与被前案件当事人进行对质,律师也失去对该被告人的发问机会。如此一来,应该到庭的对被告人提供了不利证言的“证人”又不能到庭,不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解释》出台部分解决了这个问题。

《解释》第220条规定,“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只可惜,这个规定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既然“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就“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也有类似规定。

当然,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的对质权就可以实现了,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权也可以兑现了。

这一规定,不少律师认为是一大进步,同时也对辩护律师的在综合分析、考察全案证据,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交叉询问实战技能的提升,提出了新的挑战。实践中,同案被告人亦敌亦友,辩护律师无权会见同案其他被告人,在庭审发问前无法得知问题的答案,是对律师庭审快速判断、分析及应变能力的综合考验。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训练,尽快熟练掌握这一技能,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张宋标律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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