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哪些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哪些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哪些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不属于人事仲裁的争议,该如何解决】小张与育才大学签订《聘用合同》。后因育才大学发出的书面公告,被降职、降薪,因此小张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育才大学的降职降薪无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小张诉称的育才大学分别于今年4月13日和4月25日对小张作出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和岗位级别及岗位工资标准调整行为均源于育才大学于今年3月作出的《育才大学关于降低小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决定》,该决定事实上是对小张作出的处分决定,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小张基于该处分决定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不属于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其申请应予驳回。1、什么样的争议可以进行人事仲裁?只有符合《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才可以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而通过诉讼进行维权。2、不属于人事仲裁的人事争议,该怎么解决?因考核、处分决定、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属于事业单位行政自主权的范围,不受司法干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十六条 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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