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国有股权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因投资国有资产而在公司形成的相应股份(出资比例)所享有的收益,以及通过投票、质询、查询公司账簿和处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
国有股的大小由公司的股份数量(出资比例)决定。
国有股公权的性质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过国家所有权和企业产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了民事转化,即股权化。然而,虽然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国有股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形式特征,但从本质上讲,国有股仍然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
国有资产来源的公法基础是主流理论(法律基础理论)
“公法规定的一切权利都是公权力,私法规定的一切权利都是私权”(郑希波,1979)。换句话说,要界定一项权利是公法中的一项权利还是私法中的一项权利,第一个标准是直接产生该权利的法律的性质。
在新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财产是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获得的,不同于私有财产,是宪法中政治过程的结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剥夺被剥夺者”的理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逐步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手中,即把无产阶级组织成统治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通过接管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和赎回国家资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家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形成了庞大的国有资产。作为当时的临时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被没收的官僚资本属于人民的国家。因此,无论国家是否实际接受了该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国家。
如果有人隐瞒、冒领或以其他方式占有上述财产,无论需要多长时间,一旦被发现,国家可以收回财产。因此,从起源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尤其是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首先是由宪法作为“公法”直接创设的。我国宪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城市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同时,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体现在各种政府机构的行使中,而每个具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个别行政法和经济法而不是私法规范设定的。
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获得国有资产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征用和国有企业利润。然而,前者和后者都与行政法的授权密切相关,即其基础仍然是公法。因此,当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形式转化为国有股时,其来源也应属于公法上的公共权利范围。
国有股的经营目的只能是公益目的
在公有制运行的具体目的中,无论是发展教育、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国防、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持和增加国有资产价值等。都是公共利益的应有范畴。
国有股必须体现上述国家所有权的具体目的,国有股的价值应与国家所有权相一致。当然,国有股的具体价值和一般的国有制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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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通过其他形式经营国有企业基本上没有利润问题,其主要目的是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然而,国有股的运作包括盈利和非盈利目的,尤其是在竞争性领域,国有股应充分体现类似“经济人”的利益意愿。
同时,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国有股是通过公司法人的产权实现其价值目的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法人都只把利润作为其唯一的价值。国有股可以通过其法人权力实现其非营利的社会功能,也就是说,效率标准不是评价国有股公司的唯一标准。
国有股意志的形成必须遵循公法的原则、规范和程序
国有股来源于国家所有权,其权利意志的形成必须遵循一个政治过程,这一过程受公法、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和权力监督的制约,人员的任免和考察也需要参照公法标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有股意志的形成需要遵循公法原则,而只强调其国有股的内部运行规则。由于国有股有内部运作和外部表达两个层面,外部表达强调国有股与其他权利主体的关系,其运作规则可以是公法规则(如程序法、刑法、证券法等)。)或私法规则(如民法、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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