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 留置送达的要求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 留置送达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经公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生效。这一规定是基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使民事审判更加方便、快捷、经济的原则。但《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及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负责接收诉讼文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参加见证。被邀请人不愿意出席见证的,受送达人应当记下拒绝的理由、时间、地点和被邀请人不愿意出席见证的情况。该条对留置送达的规定过于严格,严格的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送达不能导致诉讼拖延,效率低下仍然是困扰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留置服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取消农业税后,村庄合并,基层组织管辖范围扩大,工作人员上编人数减少,特别是为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服务对象住的地方离村领导住处很远,拒绝法律文书时,服务人员也很无奈。有时候为了送达一份诉讼文书,法院服务人员来回跑了好几趟,花了不少时间,却无法送达。

二是经济交流和人员流动的广泛,农民工大量涌入经济发达的地方。诉讼结束后,有的可以电话联系,但故意拖延诉讼,甚至电话承诺预定的开庭时间,不按时出庭。

三是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弱化,一些基层组织缺乏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导致查找困难;一些基层组织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协助送达义务为由拒绝配合,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送达失败。

四是单位驳回诉讼文书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能交给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接收文件的人员。如果接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在诉讼文书上签名,受送达人如何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尤其是涉及到军队、国家部委等重要部门,投递人员有时很难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门,无法按规定完成投递。

解决当前留置送达难问题的对策

第一,建议修改相关立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内容删除,改为“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地点,由受送达人签收。”笔者认为,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56条规定:“没有人能够或者愿意接收文书副本的,经法警准确查询受送达人地址,并将查询事项记载于送达文书后,已作出的送达,视为送达至住所或者居所”。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规定留置送达可以在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适用。

二、在直接送达中,增加通过电话送达法律文书。服务人员

第三,借鉴美国法院在诉讼中的送达,以原告自己的送达为主,法院的依职权送达除外。在美国,原告向法院书记员递交诉状,民事诉讼开始。原告交纳相关诉讼费用后,书记员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出庭并进行辩护,然后由原告或原告律师将起诉状副本附在被告上进行传唤。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原告可以通知被告诉讼开始,要求被告放弃送达传票。被告不同意豁免传唤请求的,应当承担送达期间的费用,以及申请豁免送达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要求受送达人同意放弃送达请求,在法院确定的日期参加诉讼。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难、服务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对双方起到激励和惩罚的作用。

(作者单位:223900江苏省泗洪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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