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申请人婚后发现其婚姻无效
申请人李某甲诉称申请人的父亲与被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关系。2010年10月14日,申请人与被某某在年幼无知的情况下,蒙骗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女。李某甲与被某某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也因被某某的过错行为致二人关系长期不睦。同时随着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被某某年龄的增长和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申请人方知双方系无效婚姻关系。为此,申请人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某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法院判决:依法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甲的父亲与被某某王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某某系表兄妹关系。2010年10月14日,申请人与被某某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不好。2016年03月24日,申请人以双方的婚姻无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必须符合法定准予结婚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某某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规定,申请人与被某某之间,属于禁止结婚情形。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宣告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某某王某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男女婚后发现其婚姻无效 遭遇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必须符合法定准予结婚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某某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由此可见,遭遇无效婚姻,可以采取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由第三人向相关部门检举和揭发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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