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6月5日起施行
在公园广场产生高分贝噪音违法
石家庄市五部门联合推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网络普法宣传活动
(资料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今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近年来,广场舞音乐、高音喇叭促销等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日渐突出。为了宣传好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推动文明城市创建,石家庄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局将联合推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网络普法宣传活动。今天首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
□本报首席记者 杜慧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严重
据悉,在各类噪声污染中,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最为严重。据生态环境部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超50%。
那么,针对广大居民较为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问题,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呢?
据介绍,与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将“环境”二字去掉,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因为噪声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将“环境”去除,主要是为了规避产生噪声原因的不可抗力性,例如雷声、雨声、风声,一切人为难以产生甚至难以解决的环境噪声不被作为规范对象。
第六十条还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给产生噪声的社会活动立规矩
一直以来,广场舞音乐、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令很多市民深受其苦。《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比如,高音喇叭播放商业广告被禁止。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再比如,第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那么,何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园内娱乐不得超60分贝
在公园内跳舞、健身、唱歌等,是很多市民的休闲娱乐和健身方式。但是,过高的分贝数,也会让周边居民和正在游园的市民心生烦躁。
为此,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在这方面,具体到石家庄市,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石家庄市园林局有关人员介绍,按照《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园内使用扩音器、乐器、音响等器材,声音不得高于六十分贝。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类活动时间,必须严格控制在7:00-11:00和15:00-21:00之间。违反这一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等处罚。
我们经常说,千金买房,万金买邻。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针对个人产生噪声行为的约束性说法,诸如涉及到的宠物狗噪声、楼上楼下噪声以及在家演奏乐器噪声等。这就是要告诉大众,个人在公共场合或日常活动中制造噪声都是违法行为,每个人对维护声环境质量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加大惩处力度 优化处罚措施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优化了处罚措施。比如,规定对一些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先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其中,第七十条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另外,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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