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基本法,而基本法的上位法是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依法选聘经理权。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的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应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个人投资或者担保的金额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了表决。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代表员工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集体合同。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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