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械管理发关于买卖枪械如何定罪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

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

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

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

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

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支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上枪支如何认定

法律上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国的枪械管制,具体什么东西算是枪械?

我国法律对枪支的说明:

1,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

2.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仿真枪法律说明是:

1,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2.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参考资料

枪械-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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