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修订权威解读之五——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无效制度与「从旧兼从轻」
所谓处罚时效,指过了多久之后就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刑法》根据不同刑期规定了不同的时效,且危害性越大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越长。
老的《行政处罚法》只统一规定了2年的处罚时效,原因在于立法时认为行为行为违法行为危害相对较轻。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案件(如长春长生),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故此次将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追罚时效规定为5年,体现了对重大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的精神。
关于行政处罚时效,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发现」怎么理解。
行政机关只要有证据证明开展过调查,比如有立案、调查的案卷材料,或者有接到投诉举报的证据,就能认定为「发现违法行为」。
第二,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最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无效,是行政处罚违法最严重的后果。此次修订《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关于第三种情形,必须是程序重大明显违法,轻微的瑕疵不属于此处规定的重大违法。什么叫重大且明显违法?
举例而言,没有依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会。
程序是否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权在法院手中。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制度。
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但是作出处罚决定时离案件调查存在一定时间差,可能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被废止的情况,新的法律规定可能对当事人更加有利。(比如减轻处罚或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应当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再到执行环节,即使有新的法律规定,依然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撤销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那么对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撤销呢?
一、撤销行政处罚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什么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调查。除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调查和行政检查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各项:第一,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第二,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第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第四,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这种方法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在实施中,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保存的,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和决定的种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事项和制作送达方法。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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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是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是重大违法记录——浅谈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
1.等内等?还是等外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很多人在学习《条例》时,认为此处规定是封闭式列举,也就是说认为列举的四类情形才是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列举的内容不应作为重大违法记录。但此理解是疏忽了较大数额罚款后的那个“等”的含义,以为是所谓的“等内等”,即列举后煞尾。
其实这个等并非是“等内等”,而是表示列举未穷尽的“等外等”。也就是说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局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其他违法记录也有可能构成政府采购法意义中的“重大”。
2.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包括刑事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不多说了,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严格限定在因违法经营受到的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标准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注意重点来了:重大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标准是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并非仅仅是法条中列举的那几种。也就是说“等”字表示列举未穷尽,系开放式的不完全列举。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我之所说“等外等”是有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就这个等字作出了阐述。(点击页尾查看原文可以查看指导性案例详细内容)
指导性案例中,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决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4.除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外,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只要达到了听证标准,也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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