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屋产权分割问题是常见争议焦点问题,实践当中关于房屋产权分割问题的处理规则也较为复杂,各地法院对相关房产问题的处理也存在差异。《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与实施,为相关纠纷的处理确立了规则。本文拟从《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手,并结合有关司法判例,归纳总结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分割问题。
一.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的一般原则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需遵循物权登记原则,即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具有公式力、形成力、推定力与公信力,判断房屋产权一般应以登记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
二.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的特殊规则
婚姻建立在感情与道德的基础上,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果,并非契约。婚姻不应是双方从利益角度签订的一纸合同,夫妻之间更不是利益关系。正是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与其他民事案件一致。不论是主持谈判、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还是负责裁判的法官,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硬性规定,也应兼顾利益平衡,兼顾考虑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照顾弱势一方等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三.规则总结
笔者此处将结合司法案例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司法实践离婚案件中有关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处理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
(一)夫妻一方出资、婚前买房
1.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在对于财产处理上有过相关约定,则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无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房屋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款项以及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尚未偿还的债务则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配偶名下。一般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但是存在特殊情况:若是因为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比如名下房子太多),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的,此时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3.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原则上平分处理。
(二)夫妻双方出资、婚前买房
1.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原则上平分处理。
2.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1)如果是同居期间购房,法院通常会认为是以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进行购房,此时通常作为共同共有处理;(2)如果并非同居期间购房,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出资数额,双方经济水平等多方面,从公平的角度,裁判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情况。
(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前买房
1.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则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2.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夫妻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四)双方父母均出资,婚前买房
无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名下,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系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五)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婚后买房
1.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房屋一般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系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六)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买房
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其中一方的除外。法官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可酌情对出资方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七)双方父母出资,婚后买房
登记在夫妻其中一方名下。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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