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了。
对无照经营行为,该怎么适用法律?在基层实践中具体处理时,已无法回避。
先梳理一下,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述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区分市场主体类型设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如下:
首先从上位法优先、特殊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讲: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应优先适用。
除此以外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其法律适用:
如有相关许可管理的,依据相关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不涉及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呢?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拒不改正的,罚款数额更高,应当予以适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无照经营行为先要责令改正的考虑,根据新法优先的原则,优先适用。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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