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民法典中投毒是什么罪)



投毒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民法典中投毒是什么罪)

近日,一篇名为《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公号文章火了,与此同时,引起了爱狗人士与对狗反感人士在网络上的大规模互怼,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文章称,异烟肼是一种抗结核病的药物,对人类有益无害,对犬类却具备非常强的毒杀作用,按0.15g/kg进行投药,90分钟内必死。并介绍说,俄罗斯有用此药大量捕杀流浪狗的先例,最近异烟肼开始被一些中国人用于小区投放,针对的是未拴绳的狗。

爱狗人士这边,因为自家狗狗外出开始有了生命威胁,自然是对那些“投毒者”恨之入骨;

反感狗的人们则是觉得大快人心,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置那些让自己心惊胆战的狗们于死地;

那么问题来了,明目张胆的毒狗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1

投毒杀狗,可能达到刑法立案的两个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投放危险物质罪,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的行为。

具体来说,宠物属于财产,丢了火腿肠在地上,或是不小心把药掉在地上,可以解释为不小心,但掉了一个包有异烟肼药片,甚至掺有异烟肼原料粉末的火腿肠,任何法官都会认定其主观故意。

毒狗肠示意图

即便如公号文章所说,异烟肼并非毒害物,投放异烟肼仍然涉嫌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即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来说,明知药物能致狗死亡,却故意购买,然后实施投放,以达到损毁他人财物(狗)的目的,就是主观故意;狗是主人的财产,毒死狗,则侵犯了狗主人对狗的所有权。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福建的标准为例,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为数额较大,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今宠物狗的价格,即便5万以上不多,超过1万的却大有所在。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给狗投毒固然不对,但狗主人同样难辞其咎。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为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电梯时应为犬戴嘴套。”

而且在原则上,狗狗甚至不能出现在公园或公共绿地上;既然要承担狗狗死亡的风险,狗主人们为何不肯依法依规为狗狗戴上嘴套呢?

2

报复一旦越界,就与正义渐行渐远

狗在大多数中国家庭中,是被作为家庭成员看待的,人们在狗身上可以获取最基本的情感慰藉。

宠物狗被夺走生命的代价,显然超过了不牵狗绳所对应的责任与惩罚。

从私力救济角度看,投放异烟肼肠不但程度过当,范围也明显涉及无辜,必然丧失其正当性。所谓私力救济背后,显露的已不再是对狗的愤恨,而是隐约可见晦暗人性对弱者的残忍冷酷。

3

对“所有人与所有人的战争”说不

投毒者觉得自己在维护秩序与规则。

和被抓住的小偷被围攻类似,人们都有意无意的对规则之上的规则视而不见,也对深层次违反规则的人视而不见,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毫无办法,在那些人面前去显示勇气是有风险的。

在正常社会,面对这种现象,本应该是公民组织起来,寻求相关部门解决,寻求对报警的响应,寻求设立一块可以放绳遛狗的地方,如此等等;或者,对立的人群组织起来,面对面协商、理性沟通、达成妥协。

但是,我们的现实却是,面对制度性问题,人们不是共同去克服集体行动困境,而是通过网上匿名传递情绪,集结戾气,选择了丛林法则,把自己置于毫无安全可言的境地,变为霍布斯笔下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

最后

小编希望大家

少一些戾气

多做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行动~

整理来自:腾讯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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