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作为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不仅是法律裁决的标尺,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时代”到来之际,东阳检察推出“小明与民法典”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民法知识。今天,我们推出第57期,一起来聊一聊关于“保护军婚”的话题。
【案例故事】
小明是一名现役军人,他和妻子小王结婚五年了。因为工作关系,小明长期无法回家。小王为此抱怨不休,并表示与小明没有感情了,提出离婚。但小明却认为两人只是聚少离多,感情基础尚在,不同意离婚。那么,小王能不能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呢?
【法律分析】
人民军队肩负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国家通过《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立法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军婚的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刑法》第259条对破坏军婚罪作出了定义,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也不适用这一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本案中,小明认为自己只是因为工作关系疏于对家庭的照顾,疏于与妻子的沟通,不同意离婚,现有事实也不足以证明小明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小编有话说】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军婚和其他人的婚姻相比,其艰难程度、保鲜难度及面临的风险和困难都更多更难。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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