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64条盗窃罪,盗窃罪(第264条) 刑法264条



刑法264条盗窃罪,盗窃罪(第264条) 刑法264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盗窃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额盗窃;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重复理解:对于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盗窃或公共场所扒窃,应视为“多次盗窃”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通信代码或者明知是窃取、复制的通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00-5-24

第七条非法充值、使用电信卡,造成电信费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账号或者密码上网,造成电信费用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53条第2款中的盗窃不要求侵犯他人财产,这是一个例外。

(1)盗窃对象:必须由他人占有(控制)的财产。合法拥有和非法拥有都受到保护

盗窃主体性:为了窃取他人的更大财产,排除他人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如果只是排除其他人对财产的支配,比如放别人喂的鱼,那就不是偷窃行为。

(2)盗窃是指窃取他人财产,但不限于秘密窃取。根据司法解释,这一定是秘密盗窃。

盗窃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

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欺骗没有导致另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置财产,盗窃仍将成立。

在不损害他人健康的情况下偷少量的血液就构成偷窃。

(3)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逃逸理论。当无法判断失控理论时,使用控制理论。

占有分为物理占有和概念占有。

不受控制的理论解决物理占有;控制理论解决概念上的占有

(4)盗窃数额的确定:盗窃数额以实际价值为基础,销售赃物的价格高于实际价格。

一、盗窃的票面价值确定后,可以及时兑现权利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可以及时兑现银行存折,盗窃的数额是按票面金额和利息计算的;

b .如果被盗存折金额已确定,但无法及时兑现,则无法确定被盗,例如,欺诈性使用可被确定为欺诈(三角欺诈);或者可以及时兑现空白汇票、本票和支票来兑现金额。

c .信用卡被盗应根据指定卡的消费金额确定;

D.盗窃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票数量计算;

盗窃违禁品是以情节为基础的,是指主观价值。

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注意盗窃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三)对于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了实施盗窃机动车的其他犯罪,应当将盗窃与其他犯罪合并处罚。为实施其他犯罪,使用犯罪工具后,被盗机动车返还原址或者停放在原址附近,未造成车辆灭失的,应当根据所犯罪行从重处罚。

(四)以练习驾驶、游乐等为目的一、多次驾驶机动车,并丢失机动车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盗窃机动车辆过程中,构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罪与其他犯罪应当合并处罚。盗窃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破坏财产罪的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一辆汽车,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五)实施盗窃罪,造成公私财产损害的,从重处罚盗窃罪;如果该案件构成另一项罪行,重罪将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以破坏性手段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了掩饰盗窃或者报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盗窃与其他犯罪应当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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