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语焉不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给予解释: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2、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房补、公积金;
3、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按置赔偿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续存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指年平均值,就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金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参军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三)要分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还需要认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区分这两者。根据《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一)有约从约。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标准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薪水、奖励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专利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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