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快速计算器?诉讼费收费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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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诉讼费用怎么计算

一般民事诉讼费用怎么计算?

民事诉讼是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才选择的处理纠纷的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诉讼费一般由败方承担。那么,一般民事诉讼费用怎么计算?

1一般民事诉讼费用怎么计算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受理费,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借款纠纷。对于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所争议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您所请求的财产金额越大,您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就越高,所以,同样是合同纠纷,但由于争议的财产数额高低不一,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也不一样。

3、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缴纳的。

4、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5、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6、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缴;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缴,申请费则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缴。其他诉讼费用,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缴的金额和方式。

2一般民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一般来讲,在起诉状中原告都会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即使原告不提,法官也会按照谁败诉谁承担后果的原则判定输的一方承担损失后果,这都要等到案件审理了结后才能确定。

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3民事诉讼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起诉状

起诉状的基本要求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具体、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合法,并应当在起诉状中简明陈述案件事实及起诉理由。

如果是公民个人起诉的,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由起诉人签名,如果是由公司法人单位起诉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明起诉人身份的材料。起诉人如果是公民的,应向法院提供起诉人个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两面)。起诉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时,如果你起诉的被告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根据现在法院的普遍要求,你还得提供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公司法人的应当是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明。

3、证据材料

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

4、委托律师的话,需要提交委托手续如: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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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和交纳

民事诉讼案件起诉费如何交纳、交纳多少,这个问题,基本上都规定在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诉讼标的和诉讼种类的确定上会有些不同理解,从而导致收费金额会有所不同,但确定了诉讼标的和诉讼种类后,套用的标准仍是这个文件规定的标准)。

以下就是文件规定的民事诉讼收费的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由上述文件规定可见,不同的诉讼,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是非财产案件,计算出诉讼费很容易,但如果是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比例累进比率计算就很难,但好网上都有诉讼费速算神器,只要输入诉讼标的金额,一点就出来了。因此,也就没有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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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打尽诉讼费用怎么交、交多少

1.现在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的相关规定是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即开始施行,属行政法规。在此之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自行制定办法容易导致法院乱收费,故现在的办法规定诉讼收费的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进行管理、监督。

2.刑事诉讼案件不收诉讼费,只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才收诉讼费用。

3.通常所说诉讼费用包括3种费用,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

4.案件受理费,主要是法院受理并审理案件的费用,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受理费用。

4-1.下列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4-2.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分别缴纳。

1)财产案件,类似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收取的方式,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一般情况下按件计费。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以20万为线,不超过的不交,超过的部分,按财产案件的最低比例(即0.5%)收取。

B.人格权案件(含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C.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一般50元/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件。

6)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案件受理费有幅度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4-3.以下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简易程序审理的;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4-4.二审、再审案件案件受理费的交纳。

1)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2)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5.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主体,按照“谁提出、谁预交”的方式,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4-6.当事人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的按增加后的计算,减少的按减少后计算并予退还多余部分。

4-7.案件受理费交纳的时限及不利后果。

1)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3)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4)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5.申请费,主要是申请法院履行一定程序发生的费用,一般不涉及案件的具体审理,比如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等等。

5-1申请费标准为:

1)申请执行案件:

A.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B.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B.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C.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上限为5000元。

3)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100元/件。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400元/件。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按件次交纳:

A.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B.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C.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D.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E.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5-2.申请费一般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执行的,待执行后交纳,申请破产案件,待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差旅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5-3.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未按规定预交的,法院可以按撤回处理。

6.案件发生移送、移交的,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7.审理发现涉嫌刑事案件的,退还案件受理费。

8.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可以自愿承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9.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10.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11.自然人确有困难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2.案件审结后,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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