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主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是: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担保合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什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么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租赁合同纠纷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是怎样的
1、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主从合同的关系是基于内容上的彼此实质联系,又多体现在确定合同效力、诉讼时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效和反映依存关系等方面。
2、主从合同均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合同属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综合同体,从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从效力等方面附属于主合同,基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及选择性,主合同权利人即可以选择一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起诉或申请仲裁从合同当事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人,也可有先后顺序,抑或放弃权利,因此,在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且从合同无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仍要受主合同仲裁管辖的约束就明显不合法,也不合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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