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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怎么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财物损失清单。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十一、间接损失费证据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2、机动车行驶证。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九、交通费1、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c、是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d、是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e、是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抚养到18周岁。

”据此,案件退回补充可以两次,一去一回为两个月,二次为四个月。两次补充为限,很快就要由法院做出判决了。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是指十八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b、是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残疾用具费应有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国产普及型的证明及事故伤残评定书。七、生活费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a、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四、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二、误工日期证明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二、误工日期证明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2、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3、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十、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六、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残疾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用是残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赔偿残疾用具时应注意,是部分残疾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发,假肢等)应全额赔偿。

一、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十三、提起诉讼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或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三、护理费证据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5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八、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4、行驶线路等证明。十二、证明身份的证据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什么是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什么是恶意诉讼与

诉讼欺诈。诉讼诈欺是原告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利用现有的有利证据和借助诉讼技能,从而通过满足其诉讼请求而侵犯他人利益,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法目的。

因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行为仍很少被定性为诈骗及相关犯罪,而更多的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定罪处罚的。当然,如果涉及虚假诉讼的行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是恶意诉讼中*典型的一种形式,它既可以表现为原告捏造事实而针对被告所实施的诈欺诉讼行为,也可表现为原告隐瞒事实而针对被告提起欺诈诉讼,也可表现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从而引起诉讼欺诈。恶意诉讼乃是指诉讼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认定恶意诉讼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恶意诉讼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因其恶意而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损害后果。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立,仍需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

其实,恶意诉讼不独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有出现,如故意捏造事实,进行犯罪的告发,意图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恶意诉讼者的行为一旦触犯了刑律,应当由司法机关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主张以虚假诉讼方法行为的伪造性来认定虚假诉讼整体行为的性质,排除了其他伪造性行为(如伪造公民个人签名)进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尽管《答复》不等同于法律,但是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就虚假诉讼行为形成的公诉口径,对整个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起着决定性作用。

恰恰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

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行为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这一违法行为给行为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理论及前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1)恶意诉讼行为。

法律适用:1。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恰恰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行为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这一违法行为给行为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理论及前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恶...

法律适用:1。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

但应该注意,这种损害不应该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害,还应该包括依据现在证据足以认定的名誉、精神等其他利益损害,这些损害的认定仍应依据现有民事法律规范。(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提起的恶意诉讼造成的。

因此,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只要依照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一般人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同样的预期结果即可,而不要求有因必有果的必然因果关系。2。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欺诈罪,但涉及对虚假诉讼进行惩处的罪名较多,包括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变造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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