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纪检调查的几种可能 纪检一般是先调查还是先谈话



被纪检调查的几种可能 纪检一般是先调查还是先谈话

被监察委带走后,你应该知道的15个法律常识

一、监察委是干什么的?

很多人可能对警察把人带走比较熟悉,看了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和《人民检察官》又了解了检察官是反腐的主力。警察和检察官依据《刑法》、《诉讼法》打击犯罪,反腐倡廉大家都不陌生,但2018年3月2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可能了解的人就不多了。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划重点:被监察委带走,就有可能要被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了(包括但不限于: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二、哪些人可能会被监察委带走调查?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用一句土话来概括,那就是所有吃“公粮”的人,和所有跟这些人行使“公权力”而涉嫌违法或犯罪“相关的人”。这个概括也许不太准确,但也足够宽泛到了每一个休戚相关的人。

三、被带走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正如被警察带走调查一样,被监察委带走也是为了调查相关问题或事实。因此被带走后一般面临的可能是被询问、讯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家属可能遇到的是办案机关通知其退钱或协助搜查,配合调查,为被调查人准备更换的衣物,就知晓的相关情况做证做笔录等。这时候,家属亲友等若不是监察委确定的相关人员,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防止被牵连入案。

四、什么情况下会被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以上规定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应当逮捕”的条件,因此“留置”也成为了被监察委带走的人最惧怕的结果,被留置了,也是失去自由甚至失去一切的开始。

五、留置期间家属可以见人吗?

不可以,监察法未规定留置期间被调查人可以会见家属或律师,也未规定被调查人与家属之间可以通信,因此,留置期间家属是见不到人的。

六、家人被留置了,我该怎么帮他?

家属可以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争取获得被调查人不属于违法、违纪、无罪或虽然可能违法、违纪、涉嫌犯罪但可能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也可以依据监察委的要求提供积极配合的工作,切勿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切勿去串供或筑什么攻守同盟,实践证明,无论是被带走的人还是其亲友家属,有时候等待就是最好的帮助,越是病急乱投医越容易弄巧成拙。笔者曾听过一个案例,一个公务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经营了一家企业,在被纪委调查时,家人及属下为了包庇其违规经营企业的事实,一致异口同声证明其与企业毫无关联,最终导致该公务员因从企业获取的经营利润数额巨大而涉嫌受贿罪被公诉的后果,把一个违纪的个案变成了受贿的窝案。

七、留置和拘留一样吗?

不完全相同。被留置的人和被拘留的人虽然都是为了有利于调查案件事实、防止逃跑自杀、串供、隐匿、毁灭证据等有碍调查/侦查的行为,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在被留置后并未规定能够委托辩护人或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另外,还有如下几个不同:

1、期限不同,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地点不同,留置是留置在特定场所;拘留一般是看守所,刑诉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能否变更强制措施不同,留置程序中未规定可变更措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符合条件的,侦查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八、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吗?

不能,但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九、留置的期限能折算刑期吗?

可以,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十、被监察委调查后会有哪些后果?

最好的后果就是:撤销案件。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除此之外,按照情节轻重,一般对被调查人是“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问责”,“涉嫌犯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如果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算最差的后果的话,那从被移送的那一刻起,嫌疑人却多了一件可以算作高兴的事:终于可以会见律师了!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嫌疑人可以传达安危心态等个人信息给家人,也可以把自己的担忧牵挂等合法信息通过律师获得解决,若在被调查期间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等。

十一、家人被监察委带走了,我可以委托律师吗?

可以。虽然监察法中并未规定律师介入的具体时间或阶段,也即是在家人被带走和被留置后,律师无法像一般刑事案件中一样会见被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但笔者认为,其近亲属仍然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自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监察法》便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上了,被调查人成为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不得不说我国的监察制度在开创阶段保护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权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律师在留置阶段能否介入会见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相信《监察法》会随着法治的发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作为一名律师,虽然我们已经在夜以继日的学习各类新的司法解释了,但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是仍然在期待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

十二、被调查期间,如何在法律范围内,争取个好结果呢?

被监察委带走调查了,那是有可能摊上事儿了,但凡这时候“事主”都会想该如何“争取最好的结果”。可是如果方向错误了,这种想法很可能产生新的错误,律师告诉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除了以上几点可以争取从宽处理的之外,笔者认为“事主”只能静静等待被调查的结果了。

十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违法或侵犯合法权益的我该怎么办?

可以申诉。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九大条款中任一行为的,对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十四、被监察委错办了,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可以!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监察机关为了调查案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这些措施基本上都与被调查者甚至他的家庭、亲友等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紧密相关,因此,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违法行使相关职权,便可能产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后果。

十五、我不是公职人员,监察委找我我可以不去吗?

不可以啊,不是公职人员也可能是相关人员,也是要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才是正确的,即便是与你不相干,你也应该配合说明情况才能确定“事不关己”。否则,监察法规定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会受到依法处理的:(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虽说本文阐述的是“被监察委带走后”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但笔者仍然希望各位读者信奉“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能委托预防“出事儿”的顾问律师,便不会走到必须委托“摊上事儿”后的辩护律师了。在此,笔者也向“两袖清风坦荡荡”,“不为富贵涉贪路”的公职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并祝福好人一生平安。(朱小磊实习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苗超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被监察调查,被调查人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导语:

前面我们提到监察机关为了行使查清职务犯罪的情况,有权行使监督、调查职权,那么在调查后,被调查人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呢?

结合监督、调查结果,监察机关依法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被调查人可能面临以下五种结果:

第一、提醒谈话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第二、政务处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具体参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三、承担刑事责任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此时被调查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立案,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这种情况下,被调查人就不用受到任何处罚。

纪委监察委调查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张密/文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同年11月7日晚,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自此通过国家确认,从理论层面走向为实体机构。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格局。

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腐败的惩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惩治腐败只是手段,关键在于对腐败行为的预防,而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规章制度。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整合了反腐败的资源和力量,使反腐成为国家行为,使监察全覆盖,是国家构建完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改革。

一、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区别

(一)机构性质不同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是国家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属党内机构。

(二)机构产生程序不同

依据《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依据党章党纪党规,纪委向党的本级代表大会报告,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三)监督范围不同

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纪委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权不同

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依法用权、廉政建设和道德操守等情况展开监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展开调查。监察委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和党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领导干部追究问责。

二、纪委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流程

三、“双规”区别于“留置”

“双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人民警察法》法中规定的“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是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留置”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

四、监察委与检察院的工作如何衔接?

(一)侦查职权的调整和衔接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行为。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调整为如下14个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上述14个罪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遇到此类须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就不能推诿,而应当依职责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应当将涉嫌犯罪的问题或线索移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办案程序的衔接

1.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

受理监察委移交的案件后

,应当先行拘留,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该拘留措施的适用应当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拘留措施。

2.在重大、疑难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但须谨慎把握介入的时间点、介入的工作方法和方式。

3.监察委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标准

监察委员会向检查机关移送案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不仅要关注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收集,也要重视对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要求和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取证程序应当规范,证据标准应当统一,证据材料应当齐备。

五、纪委监察委调查结果

纪委监察委的调查结果有以下五种:

1.无职务违法行为、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人员,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3.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4.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5.涉嫌职务犯罪的,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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