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局就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经常发生委托代征业务的,通常税费种认定的纳税期限应选择为“月”(平台企业的个税纳税期限选择为“次”);不经常发生委托代征业务的,税费种认定的纳税期限可选择为“次”。

二、纳税期限选择为“月”的受托代征单位,如当月无代征税款,每个月应至少报送一次委托代征申报表;如当月有代征税款,应在代征税款30天内进行一次结报。

三、纳税期限选择为“次”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在有代征税款后及时结报,最长不超过30天。

四、上述代征税款达到20万元的,应立即进行一次结报。

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代征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存在逾期缴款的代征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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