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和政府打官司成功案例,拆迁打官司有多严重



拆迁和政府打官司成功案例,拆迁打官司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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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分析题,急!!!

1、推举1至5名被拆迁户为诉讼代表人;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在复议前置情况下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时。3、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4、判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5、一审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因为原告实际是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二审是一审裁定。因诉求不同。6、应予准许,上诉人系在自愿前提下,并且未损害国家社会他人正当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的案例

案例1:征收混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征收

山东省泗水县13户农民,收到一份特别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为: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这意味着13户农民,告赢了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政发【2011】15号)决定越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行为,被济宁市人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违法。

一、积极申请听证、协商,申请文书石沉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将包含泗水县考棚街耿炜、王强等房屋和建设用地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13户农民对此不服,依法聘请本所律师王卫洲代为维护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准备阶段,13户农民首先向泗水县政府递交《关

于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期居民房屋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

补偿方案的听证申请书》,希望能够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并以听证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但是泗水县住建局收到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应。

同日13户农民向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递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被征收人关于选择征收评估事项通知》,要求更改泗水县住建局为被征收人拟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希望能真正由被征收人独立选择评估机构,对于此份通知,泗水县住建局也没有回应。

在恳请协商处理问题无望的前提下,13户农民毅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

二、被迫走上维权之路。

在复议申请中,律师和13户农民指出指出:一、(泗政发【2011】15号)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本案中泗水县政府征收房屋片区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泗水县政府将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被告的行为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二、征求意见不足30天,程序违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本案中,泗水县政府于2011年3月3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1日结束征求意见,201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很明显征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征收条件。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收回土地不予补偿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在行政复议期间,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声称(泗政发【2011】15号)只征收表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不征收表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济宁市人民政府与13户农民多次进行沟通,希望13户农民撤回行政复议,并且济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泗水县政府、泗水县住建局、泗河街道办事处与13户农民进行协调,希望农民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3户农民断然拒绝。

三、农民告赢泗水县政府,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由于泗水县政府否认(泗政发【2011】15号)征收决定包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取得行政复议的胜利,律师与13户农民进行了辛勤的取证、阅卷和研究。他们将泗水县政府(泗政发【2011】15号)的报批材料,进行逐页逐条分析指出: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已经将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确定为被征收人,房屋确定为被征收房屋;2、《泗水县城区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旧城改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拟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中陈述到“(一)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占地36亩。涉及被征收居民房屋114户,其中泗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82户;……。(二)四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占地518亩。涉及被征收居民611户,其中泗河街道西关社区、考棚街社区居民503户……。”,在被申请人所陈述的西关街社区82;西关街社区和考棚街社区503户居民,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都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3、在被申请人征收方案中所指的建行、林业局、文化馆、呈龙卫生材料厂、水利局家属院等14个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所涉及的32户居民和108户居民房屋,分别于考棚街、西关街社区居民房屋交错在一起,如果不包含考棚街和西关街社区那么被征房屋七零八落、相互间隔、互不相连,被申请人难道要征收一片废地吗?显然不合逻辑。4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召开的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还特意安排了两个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其中一名代表就是泗河街道办事处考棚街的xxx,这位xxx代表的房屋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且他所代表的考棚街内公民,房屋都是在集体土地上。

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济宁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四、律师评析。

在山东省泗水县,因征地拆迁纠纷而与政府对峙法庭的并不少见,而能够告赢政府撤销《拆迁许可证》或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的几乎从来没有。因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证只需要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五要件,就可以办理拆迁许可证,而这五要件审批权限都在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具备拆迁许可五大要件的前提下,由于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故即使这些要件存在违法情节,也不会予以采信,特别是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既定形式,即使存在错误将集体土地收储或批准使用,也因为形式审查的原因而很难被驳倒。在这种形式审查的审理原则下,即使被告、被申请人将其他范围内的土地批文以假乱真,地方法院都极有可能采信。

“而新的拆迁法实施以后,直接由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决定是否越权会被直接列为审查对象,提高被征收人即被拆迁户维权的控诉范围。律师认为这也是新拆迁法实施以后,泗水县政府首次征收房屋的决定被确认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案例2: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标准之争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济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孔xx,(原告信息从简)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凯,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

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泗

水县住房和建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科主任,住泗水县龙城置村小

区。

原告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2

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冯凯,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龙乾到庭参加诉讼。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

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以

下简称《决定》。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该《决定》将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设

用地以及其他附属物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维

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事

实与理由: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是30天,程序违法。

被告于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1日结束征求意

见,201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征求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

告仅仅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

征收条件:四、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告的行为

已超越其审批权限,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及用地规划,应当撤销。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

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

实施房星征收的决定》;2、济政复决字[2011]62-65号《济

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2)陈国营与泗水县**人民医院买

卖协议书,(3)关于卫校内路东地皮处理协议书,(4)陈国营的证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权属的说明,(6)泗国用(2000)

字第08310000020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涉案房

屋在征收范围内;4、原卫生进修学校片区内居民的证明,证明

原告在卫校内具有房产;5、济政复决字[2011]29号《济宁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

土地;6、泗水县气象局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而下雪的日期是2011年3

月1日,被告是在3月3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稿;若是2011年2月20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

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积雪,以此证明被告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

足30天:7、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2011年2月20日泗水

县人民政府发布并张贴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

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

公告》,同年4月1日确定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

期限已超过30天,符合有关规定。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

房地产的价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征收补偿方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对该片区房屋的

征收是对旧城区的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四、县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

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了重新申明,明

确了此次房屋征收的范围为该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体土地上房屋。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林

业局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薄、照

片。证明就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了论证。证

据1-2、《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附:《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该片区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公示。证据1-3、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涉及单位及居

民发放明白纸、征求意见书会议、签到薄和现场照片。证明就

该片区补偿方案召开会议征求意见。证据1一3、泗水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印发了涉案

片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证据1—5、关于暂停办理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范围内相关手

续的函。证据1-6、县政府关于召开泗城泗河路东林局片区和

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及张贴

照片。证明就关于召开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事宜进

行了公告。证据1-7,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进

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据1-8、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通知书存

根。证明听证会通知了相关单位。证据l一9、泗城泗河路东林

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相

关材料及会场照片。证明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证

据1-10、泗水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就该片

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证据1-11、关于

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公示、公示

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进

行了公示和公证。证据1-12、泗政发(2011)16号泗水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经过征求意见

后印发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改

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据1-13、关于泅水县2011年城市棚

户区旧城改造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证明,

附关于泗水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证明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证据1-14、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符合泗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对该片

区征收符合泗水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据1-15、关于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观及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查意见,附泗水县

城市总体规划图。证明该项目通过了规划审查,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证据1-16、拆迂补偿款专项资金证明。

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据1

-17、安置房户型图,证明安置房户型。证据1-18、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据1-19、泗

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征收决定、公告照片。

证明县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证据1-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现场照片。证明召开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证据1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

证明对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进行

了公示。证据1-22、泗建征字(2011)01号公告,附一期征

收房屋等情况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号公告及照片。

证明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事宜进行了公告。证据1-

23、委托书。证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办

公室负责该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上述证据证明被

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2、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

[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证明县政府就泗

政发[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表

明在《决定》范围内只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证据3、济政复决字(2011)62-65号行政复议

决定书。证明济宁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1,说明在征收

范围内包含了集体土地。证据1-2征求意见稿和补偿方案的照

片,补偿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张的公证书公证的征求意见稿的

照片内容一样,至少有一个是用其它照片顶替的,被告所主张

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1-3发放明白纸和征求意见书,会议

上未看到被征收入,参会人数不能达到征求意见的效果。证据1

-4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所属部门对不配合政府

征收的就认定为违法建筑,是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征收人合

法权益的证据。证据1-5城乡建设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无权

做出该函。证据1-6与事实不符。被征收人均未知情。证据1

-7社会风险评估没有估算到征收的集体土地,此评估报告作出

的评估不合法。证据1-8被通知参加听证的大多数是被告所属

的政府机关部门,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证据1-9听证的人数太少,被征收涉及到900余户,

参与意见仅是几户,导致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证据1-12

不合法,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

而是由县政府制定的优惠价。证据1-13报告无公章,不能证

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14不符合整体规划。证据1

-16中的2000万元不能认定征收补偿是合法的,也不能满足

整个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据1-20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证据1-22未对所有被征收人进行登记,说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证据2公告所表述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3复议决定书

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买卖协议书系无效的,该

土地是国有资产,国资局未进行确认。证据5县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体土地。证据6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0日公示时照片上面的雪迹是2月16日的降雪。

不能证明是原告主张的3月1日的降雪。

经质证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18,系本案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系被告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程序性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确认;

证据2、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4能够证明

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予以确认;证据7被告无异议,予以

确认。证据6能够证明2-3月的降雪情况,但仅凭照片上的雪

迹和当事人的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将包括原告

房屋在内的涉案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对《决

定》不服,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政复决字[2011]

62-65号复议决定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外人王强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该《决定》,曾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该《决

定》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

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泗

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关于泗政发[2011]

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重新申明。

该《公告》部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

为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于2011年7月11日作

出济政复决字[2011]29号复议决定,确认该《决定》中涉及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

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

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

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

宜。本案中被告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

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

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

300元/n1: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

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上述规定对被征收入

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

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庆文

审判员张玲

审判员李传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黎

暴力拆迁的典型案例解析

据报道,高法发布了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一些拆迁当中的普遍问题在案例当中都有体现,法院的判决也让很多模糊的法律问题得到了澄清。比如补偿标准怎么定,补偿方式谁说了算,强拆夜里可以进行吗等等。

问题一,被征收的房屋该不该拆,法院怎么判断。

杨瑞芬诉株洲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被征收房屋大部分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仅有小部分没有纳入红线。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保留下来的房屋将成为危房。而法律要求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受到建设规划红线的约束,不得任意突破。依据法院的裁决,支持政府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问题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

被拆迁人孔庆丰状告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政府,理由是《房屋征收的决定》中确定的价格不合理。

王振宇:其中讲到,货币补偿的话,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进行补偿,安置房的优惠价比市场价要低。你要房子,产权调换的话可以一比一,原来多大返多大,超面积的,超出10平米以内,按安置房差价,你老百姓付这个差价,10平米之外,按市场价卖给老百姓。原告孔庆峰就提,安置方案太低。

法院审理认为,政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王振宇: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是按市场价,它这个是按什么?货币补偿按优惠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就把这个决定撤销了。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问题三、补偿方式谁说的算?

王振宇强调,老百姓有补偿方式选择权。王振宇:按照《条例》规定,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你要钱还是要房子,老百姓可以选。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政府为被拆迁人做了决定,引发诉讼。

王振宇:这个案件的原告何刚,是个被拆迁人,开始跟他谈判的时候他说“我要房”,但是这个房具体地点安置在哪,面积多大,他跟政府就谈不下来,政府做决定时就直接给他算成多少钱,给他补了六十多万。然后他就起诉这个补偿决定,认为这个决定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我要房,后你给我钱。法院说这个确实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判决撤销了被诉的补偿决定。

问题四、程序违法,法院会判政府败诉。

在艾正云、沙德芳起诉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证据显示,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法院认定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决定书》。

王振宇: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叶呈胜等三人的违法建筑被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政府拆除,法院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法官学院王雅琴:不能因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执法者就可以以违法对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除非情况紧急,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决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必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拆迁过渡费胜诉,政府又变更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你好,拆迁过渡费胜诉,政府又变更协议法院会不会支持,需要分情况来讲。首先,拆迁过渡费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支付给拆迁户的一笔补偿费用。如果政府变更协议,法院是否会支持,这取决于政府变更协议的合法性。如果政府变更协议的合法性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法院会支持政府变更协议。但是,如果政府变更协议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法院就不会支持政府变更协议,而是会支持拆迁户的权利。因此,要想知道法院是否会支持政府变更协议,就要看政府变更协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法院的认可。

有没有拆迁补偿争取的案例,好是提高的?

从某网站搜搜到一个案例,应该比较不错,你看看

业拆迁,补偿额从一千万到四千万,万典律师给力维权

企业拆迁补偿太亏,请律师打官司无效果,换万典律师后,一年维权补偿增至四千万,圆满解决

2016年7月某市大地编织厂(化名)的岳先生(化名)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对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制定的很苛刻,对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非常不利,再加上岳先生的建厂规划建设手续不是太全,征收部门给岳先生的补偿极为不利,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岳先生实在是不愿意被征收。

聘请律师维权,连连失利

为了维护权益,岳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护期权益,经过多次咨询岳先生找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过和该律所的详细沟通,岳先生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这下把期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维护合法权益。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岳先生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案件进展极不顺利,提起的诉讼基本上都败诉了,眼看着重要的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就要开庭了,岳先生异常的不安,因为这个案件再败诉就彻底完了。

换律师,万典律师介入

经过和家人充分商议,岳先生决定换律师,这一次岳先生不再像上次请律师那样草率,他经过网络、打听,从媒体上看到了高人民法院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使他非常激动,因为这个案件人民法院以政府征收补偿不到位而判决撤销征收决定,首次认定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岳先生经过查询获悉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和冯凯,故岳先生拨通了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电话,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为岳先生进行了法律咨询,冯律师详细分析本案的形势并讲解了办案思路,岳先生听后非常认可,决定与万典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进行接触,协商委托事宜。

2017年9月,岳先生在温州市见到了正在当地出差办案的王卫洲律师,王律师进一步分析了本案存在的问题和突破口,岳先生听了之后觉得非常有道理,当日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并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了代理关系。

调查取证、据理力争,破绽打开

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卫洲、冯凯两名律师办理此案,经过研究两位律师发现,该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作出时间晚9天,这不太正常啊,因为平常政府房屋征收难做的就是补偿安置资金到位,一般情况下资金证明开具之后,立即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个案件怎么相差这么了这么多天?于是律师决定对此调查取证,由于资金证明是银行开具,而银行又只能给公检法提供证据,于是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可是申请之后法院没有理睬,于是律师决定再次申请,并向法院发送律师函,要求调取证据,延期开庭。

经过王律师、冯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要求被告提供银行流水,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后令人大吃一惊,原来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资金需要补偿安置资金约1.7亿,该笔款项在开具资金证明之日打入了征收部门账户,可是开具证明后第二天又被划走了,胆子也太大了,这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同时律师经过研读案卷发现该项目名为旧城改造,实际为招商引资需要,发展工业企业,属于经营性行为的需要,明显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补偿上,货币补偿虽然系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但是产权调换上只安置土地,不可置换房屋,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经过研究,岳先生与律师沟通,既然补偿不合理,我们就打官司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违章建筑逼拆,律师成功挫败

正当岳先生看到希望之时,突然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岳先生的厂房属于违章建筑,限期拆除。

经过律师研究发现该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不久,处罚部门自知错误,决定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过了不久,处罚部门再次对更换处罚对象再次作出处罚决定,?律师经过研究再次起诉,处罚部门看到起诉状后,再次自行撤销了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至高院,形势改变

经过精心准备,本案一审开庭,庭审现场,王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将自己的挂点在法庭上全面陈述并整理为书面提交法院,但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竟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律师、冯律师及岳先生都感觉不可思议。

经过沟通,律师和岳先生将一审存在的错误、征收决定的违法之处一一列出并逐项提供法律依据和证据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在省高院开庭后,律师当指出5大问题:1、“我认为旧城改造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危旧建筑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标准进行认定,发展经济、政府招商引资不能与旧城改造相混同;且被上诉人没有纳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专线规划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关于产权调换的问题,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不可降低,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地方政府无权降低标准。3、资金问题,被上诉人以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申请房屋征收决定,显然存在暗箱操作;至于被上诉人所称区财政保障属于信誉担保、不属于资金到位;目前因政府资金不足、安置房无法开工建设,群众起诉、信访的案件数量很多,均是因信誉保障不靠谱、资金不到位所造成。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由市县政府作出;且宁波国际投资公司确实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资质,社会稳定评估应从合法性、合理性、信访风险、群众意愿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不是一个项目建设的咨询公司可以作的。5、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且违法严重,建议依法将征收决定予以撤销,让那些明知严重违法而强行违法拆迁的地方政府有所教训,让违法者借既成事实绑架法院、绑架法律的目的不能达成,以保障法律权威、保障司法秩序。”

再次以违建逼拆,律师再次挫败阴谋

再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经过律师努力,行政处罚决定再次被撤销,截至目前,行政处罚已经被撤销了三次,彻底挫败了对方想以违法建筑为由对委托人施加压力逼迁的计划。

协调、案件圆满解决

本案开庭后,省高院法官对本案非常重视,为将本案实质性化解,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协调的意愿,双方均表示可以协调。

为更好的解决争议,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亲自到事发地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会议上,岳先生将自己企业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一一说出,经人民法院和征收部门核对,对于岳先生企业的补偿确实存在问题,对于岳先生的合理诉求要予以解决,并现场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会议上在补偿补偿权益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一些细节问题尚未达成一致,高院法官离开后,地方政府继续同岳总进行协调。

终经过约10天的沟通协调,岳先生和王律师和征收部门的代表人再次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同的是这一次进入的人民法院的调解室而不是审判法庭,经过人民法院的劝解,岳先生和征收部门均做出了较大的让步,达成了一致:政府给予岳先生较为合理的补偿,岳先生撤回在人民法院的起诉。

岳先生的合理诉求终于得以解决,征收补偿由一千多万增加至四千多万,本案圆满结案。

拆迁和政府打官司,成功率高吗?

 与拆迁方(镇政府)能否打能赢公司,关键看你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1、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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